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 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省科技厅《省新型研 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9〕7号)、《市科技引领 城建设攻势作战方案( 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 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与成效。
(五) 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或创新团队,具备解决制约产业 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能力,对地方产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并 保证核心团队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在研究机构工作。
(六) 有与市相关部门、区市政府或行业骨干企业签订的共 建合作协议,建设经费投入有保障。
(七) 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常驻研发人员占职 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 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 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
(八)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实行理事会、董事 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 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 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1) 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 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 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
(2) 理事会成员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 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 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3)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 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 对理事会负责;
(4)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 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九)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备案程序:
(一)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
(二) 各区市科技局对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市科技局 提出推荐意见。
(三)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 审查,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评估意见,重点评价科技型 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培育情况、研发服务成效和技术转移成 交量等。
(四) 市科技局根据综合评估意见,提出备案意见,对通过 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 名单。
(五)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 的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
第三章运营管理要求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 会公开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 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以项目合作等方 式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的高校、科研机构人
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第八条结合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开展科 技研发活动。围绕市发展主导产业的前瞻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 和战略新兴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科技研发活动,增强源头创新供 给能力。
第九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 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完善体制机制,建立符合科技创新 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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