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股东合同合同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如下简称甲方):_________生产商、供应商(如下简称乙方):_________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蔬菜的安全监管,有效控制农药残留超标,保证消费者健康,甲乙双方经协商,达到超市股东合同合同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如下简称甲方):_________生产商、供应商(如下简称乙方):_________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蔬菜的安全监管,有效控制农药残留超标,保证消费者健康,甲乙双方经协商,达到如下合同:1.乙方保证按**《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规定》提供安全、环保、无公害的各类蔬菜,按不同样品种、不同样批次,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经验证合格后,由甲方上架供应。2.甲方有条件的,应设立迅速检测点,对蔬菜农药残留量及硝酸盐和亚硝酸盐含量进行抽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蔬菜由甲方负责销毁或按有关商定解决。3.乙方对经甲方检测不合格的蔬菜有权规定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其检测费由乙方承当。4.甲方可定期或不定期派出质检人员到乙方实地理解蔬菜的生产状况并进行抽检,乙方应给配合。5.甲方应对采样记录、检测报告、顾客档案等登记备案。乙方如有疑义,有权查阅和其有关的资料。6.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供应质量不合格蔬菜的,甲方有权将其公司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7.乙方违背本合同商定应承当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8.本合同作为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代表(盖章):_________乙方代表(盖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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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合同
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合同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如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生产商、供应商(如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的安全监管,有效控制具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肉类商品的流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到如下合同:
1.乙方保证按**《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安全规定》供应肉类产品。乙方保证供应的肉类商品来自非疫区,检查及有关检测证明齐全;外省市进沪肉类商品持有非疫区证明和运送、检疫、入境证明,证货相符。
2.对乙方所供肉类商品疑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暂扣并交有关法定检测机构复检,有关费用由乙方承当。经复检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肉类商品由甲方负责销毁,或移送有关食品监管部门解决。
3.甲方应严格审查乙方的生产、经营资质,并可对乙方的生产加工场合、质量管理和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随访,乙方应给配合。
4.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状况,供应具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的肉类商品的,甲方有权将其公司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5.甲方在肉类商品销售期间,应根据不同样批次建立统一台帐,并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和验收证明,以备查验。
6.乙方违背本合同商定应承当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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