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造船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船舶修理过程中的安全,防止船舶修理过程中发生
火灾和爆炸事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厂船舶修理过程中各种工程部位作业的防
火、防爆安全要求。
三、定义
1、危险修造船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船舶修理过程中的安全,防止船舶修理过程中发生
火灾和爆炸事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厂船舶修理过程中各种工程部位作业的防
火、防爆安全要求。
三、定义
1、危险因素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
发性损坏的因素。
2、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
因素的作业。
3、热工作业
仅指焊接、气割及能产生热工、火花或灼热工艺的作业。
四、管理要求
1、舶修理之前,厂方与船方需签定消防安全环保协议 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按协议承担特定安全责任的一方,必须负责制定安全
措施。
3、为确保修船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厂方、船方
代表和负责该船的安全、防火人员,负责对该船安全、防火管
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4、船舶修理前,船厂须将安全要求和必要的资料提供给
船方,船方要向厂方提供如下资料:
船上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各种危险物的品种、数
量、特性、存放部位;
船上消防设备的可用性,消防控制站的位置,以及防火控
制图、油舱油柜分布图;
船上可能引起危险的环境或修理部位、修理项目以及可能
导致事态的隐患处所。
5、按工程项目或修理性质的危险程度,须做到如下基本
要求:
1)对存有刨花、油漆废料、废棉纱等处所和在蒸气管
道、其它散热表面附近或存放过油类等易燃物品的材料处所,
要设置防火警告牌。
2)对电气设备要标明“无关人员不得触摸和私自接通电
源”等字样。
3)所有焊接和切割人员,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经
作业许可,不得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焊接和切割。
4)进入油、水舱柜、管隧道、隔离舱或类似上述的密闭
舱室时,要采取如下措施:
通风换气、并按测氧、测爆要求检测合格;
要有监护人员进行监护;
在进舱的入口处挂好进舱卡;
铺设好照明设施
5)要标明船上警报设施的种类,一旦发现火情,船上所
有人员应迅速投入下列活动:
要尽早发出消防警报,并以最快的办法通知安监部值班
室;
使用合乎要求的灭火器灭火。
采取隔离、降温、抑制等防止火焰蔓延的措施。
6)船上要备有足够完好、随时可用的消防器材,其周围
不得有障碍物存在。热工作业前要备好装满水的水桶或灭火器
或消防水枪等,对易被飞溅的火花损伤的部位如电缆线等可用
防火布(如:石棉布)等辅助灭火材料包扎防护。
7)用荧光的逃生标志标明机舱通向甲板的各个应急出
8) CO2集控室应有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CO2室操作阀
前要有“无关人员勿进”的警告标志牌,非施工期间要上锁。
6、饮酒和未经批准的人员禁止登船。
7、码头在修的船舶,如果舷外失火,要立即采取有效的
隔离措施。
8、船在码头或坞上修理时,应有灵敏有效足够的通讯设
备。
9、船上警报系统要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在该系统修理
时,必须有替代的方法。
10、一般情况下,各类大中修船只清除各种油类后方可停
靠码头或进坞。油舱或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根据需要,
必须配备足够的防爆照明、通风设备。
11、在通风换气期间,凡易燃气体能危及到的部位,不准
热工作业,并要预防产生机械火花和电火花。
12、船上各部位需要的照明,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照
明器具和适当的亮度。
13、在含有可燃气体部位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采取临时
性避免金属部件相互碰撞产生火花的措施。
五、火灾与爆炸的预防
1、一般作业场所防火、防爆
1) 只允许在指定地点吸烟,油轮、液化气、化学品等危
险品液货船禁止吸烟。
2)应设置专用的钢质容器,供存放油抹布、废棉纱等。
3)焊接与切割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做到:
热工作业前应当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包括上下左右管
系、相邻舱室)的易燃可燃物,并将与下层舱室连通的孔洞封
堵,在确信待修物周围与相隔舱均无易燃物之后,才能开始作
业。并要采取防止火花溅落到敞开的货舱口及通风筒内的措
施。
焊接与切割物件时,对物件下面或后面有安全威胁时,须
经单船安全监督人员允许,并要备有灭火器材及专人监护;
对装过油的封闭、半封闭箱、柜,需要动火时,必须封闭
与其相连通无法拆卸的管系、阀门,将残油和油垢清除干净,
并经通风换气测爆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
船上各种易燃易爆管路及加热盘管,尽管经过清洗,在进
行热工作业之前,仍需用通风和测爆检查;
油舱如有硫化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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