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
篇一:合同一般条款
合同一般条款
需方: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供方:北京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
供、需双方根据6月21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有关部分行政机关家具项目项目(项目编号:T赞
电话:010-69509286
理中心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1 委托代理人:白伟平 电话:1382885
时间:7月1日
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
合同特殊条款由中标单位和货品需求方及代理方根据货品项目的具体状况协商拟订。
篇二:保险合同一般责任条款
篇一:保险合同限制责任条款的合用争议和解决途径
保险合同限制责任条款的合用争议和解决途径
以车辆商业险为视角
俞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沈文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曹霞-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比对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如下简称“三者险”)中,投保人在向受害第三人支付住院医疗费后往往规定保险公司全额理赔,保险公司则以三者险医疗费赔付条款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为由只批准在医保范畴内理赔,遂涉诉。针对该争议焦点,审判实践中存在截然相反的生效判决。
薛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觉得:三者险中有关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理赔范畴的商定仅是对理赔范畴进行了界定,未免除保险人的责任,该条款有效。同步,保险人已在保单上提示投保人阅读,已尽提示、告知义务。法院遂驳回薛某的诉讼祈求。
钱某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觉得:该条款为保险人对非国家医保范畴医疗费用补偿责任的免除,系部分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却仅将其归类于“补偿解决”,而未对其予以明示,因此该医疗费限责条款无效。并且医疗费为急救受害人合理必须费用,保险公司应予理赔。法院遂支持钱某的该项诉请。
案例比对二:机动车损失保险(如下简称“车损险”)和三者险条款往往商定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补偿车辆损失。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规定己方保险公司全额理赔后再向第三人(事故责任方)行使代位求偿权,遭到保险公司回绝后引起诉讼。针对该问题,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两种认定。徐某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觉得:按事故责任比例补偿条款和保险法代位求偿权法条、车损险代位求偿权条款相矛盾,且限制了被保险人主张权利的选择权,故判决全额支持被保险人诉请。
某公司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觉得:按事故责任比例补偿乃当事人之间的明确商定,针对的是具有责任比例划分的交通事故,代位求偿权法条并非强制性规范,故按责任比例补偿条款有效,遂判决按责任比例补偿。
从上述两组案例对比中不难看出,在车辆保险纠纷中,同案不同样判的状况时有发生。由于车险事故频发,车辆保险中限制责任条款的合用问题显得十分突出。笔者将以展示审判实务中不同样裁判主旨为切入点,解析车辆商业险中有关限责条款的焦点问题。
二、争鸣:车辆商业险纠纷的司法困惑
(一)限责条款性质的争议
不管是中国合同法还是保险法,对限责条款的性质均未作出明确的定义。司法实践中对其性质存在三种认定。
见解一,限责条款为一般性保险责任范畴条款。限责条款系指对保险人承当责任范畴的限制,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畴的具体界定,是保险产品特有的表述措施;和保险责任范畴条款相类似的是,两者所有属于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人所应予赔付的内容。因此,在保险法对限责条款的法律性质没有作出明确界定的前提下,应将其作为一般性保险责任范畴条款。 见解二,限责条款具有免责条款的性质。新旧保险法对“免责条款”的表述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变更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立法者的修改体现出对此类条款作广义解释的倾向,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应局限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项下的内容,限责条款同样应涵盖于内,应认定为免责条款。见解三,折中论。限责条款是介于责任范畴条款和免除责任条款之间的“灰色地带”,一概认定为免责条款,对保险人苛以严格的阐明义务,将导致过多加重保险公司的交易成本,而该成本最后会转嫁给被保险人,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保
险业发展;一概认定为责任范畴条款,也许导致保险人以限责条款替代免责条款,易引起规避法律责任的道德风险。因此,应合理辨别认定限责条款的法律归属。鉴定限责条款与否应定性为“保险责任范畴”的原则应有如下几点。
一是以机动车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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