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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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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务合同

篇一:劳务合同签订应注意事项
  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应注意的多种问题
  一、有关合同效力问题
  1、必需审查发包单位签订合同人与否持有法人授权的有关证明(如授权委托书)。
  2、理解发包单位法人的有关概况(如)其别人也可证明你当时急需领钱给民工发放工资的事实通过。
  10、劳务承包人员打领条时最佳是自己亲自书写条据中的所有内部,不要让发包单位写好内容你签个字,这样就有也许在你签字的空白处添加和你不利的内容。
  11、发包方想借用你账号提取钞票时,必需让发包方收款人打收条或写个状况阐明,以避免发包方将来作为支付你的劳务费。具体避免措施在典型案例中有具体阐明。
篇二: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的措施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使用与否有效?
  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的措施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使用与否有效? (-04-16 09:45:30)
  争议焦点
  1、姜某和某大学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的措施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合用与否有效?如果有效,应满足哪些条件?
  核心词劳务合同;排除;法律、法规;效力
  原告:某大学
  被告:姜某
  一、基本案情
  11月21日某大学(甲方)和姜某(乙方)签订了《外聘职工劳务关系合同书》,期限自11月6日起至6月30日止。合同中写明:乙方原工作单位为中泽集团,乙方在原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事宜;签订劳务合同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务证明和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甲乙双方为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甲方担任“卫生”岗位,月工资原则为760元。6月19日某大学口头告知姜某劳务合同期满后双方的劳务关系终结,6月30日后来姜某未再到学校上班。因某大学未向姜某支付6月的工资,故姜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规定某大学向其支付6月的工资76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90元。
  二、审理成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某大学和姜某建立的系劳动关系,并裁决某大学向姜某支付6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950元。
  某大学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校起诉称:我校和姜某签订有《外聘职工劳务关系合同书》,合同明确商定我校和姜某建立的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节,姜某回绝领取6月的劳务费,仲裁委员会合用劳动法规的规定裁决我校向姜某支付相称于拖欠工资数额25%的经济补偿金,属于适使用措施律错误,现我校起诉规定:拟定我校无需向姜某支付6月劳务费的经济补偿金190元。
  姜某辩称,我虽和学校签订了《外聘职工劳务关系合同书》,但双方之间建立的应为劳动关系,上述合同的性质应为劳动合同。我几年前曾经在中泽集团干过临时工,但早已经从该单位离职,劳务合同中有关我和中泽集团的内容所有是学校规定我填写的,很明显学校是在逃避法律责任,现我不同样意学校的诉讼祈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觉得,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祈求所根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局限性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后果。根据《外聘职工劳务关系合同书》的商定,签订上述合同前姜某应向某大学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务证明和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某大学和姜某商定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也是以姜某和中泽集团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现姜某明确表达其和中泽集团早已不存在任何关系,而某大学未向法院提交姜某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以佐证合同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在无法拟定姜某和中泽集团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劳动者对建立劳务关系存有异议的状况下,双方商定建立劳务关系缺少事实的基本。某大学按月向姜某支付工资,姜某为某大学提供劳动,事实上接受某大学的指挥、管理和监督,双方所形成的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原则,因此法院拟定某大学和姜某所签订的劳务合同的性质应为劳动合同,双方建
  立的系劳动关系。对于某大学提出的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不应受劳动法律、法规调节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劳动法》第50条,法院判决:(1)某大学向姜某支付6月的工资76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90元;(2)驳回某大学的诉讼祈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诉讼指南
  (一)姜某和某大学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民法上的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和报酬的给付所达到的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商定拟定,合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调节。劳动关系除了人们较为熟悉的兼有平等关系和从属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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