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
据了解, 我国目前至少已有20 个省份出台了无户口人员落户的
实施细则, 其中浙江就是其中之一。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浙江无户口
人员落户细则,欢迎大家了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儿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
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新生儿父母均为现役军人、 大中专院
校学生集体户学生,或者因出guo(境)、死亡、失踪等原因户口已被
注销的, 可以随新生儿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常住
户口登记。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以及婚生申请随《出生医学证明》
未登载信息一方落户的, 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
鉴定证明。
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被收养人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
收养人凭《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
居民 * 等材料,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
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 办理被收养人常住户口登记。 被收养人已办理
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凭《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收
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 等材料,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
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三、依法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
等材料, 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原则, 向有关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
住户口登记。 有关公安派出所不得以未交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生
育登记证 (卡) 、再生育证、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凭证、违反计划生育
处罚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收据以及村( 社区 ) 同意落户证
明、未落户证明等材料为由,不予或者拖延办理。
( 二)未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 的无户口人员。 出生后未办理 《出
生医学证明》 的无户口人员, 应当按前述规定申领 《出生医学证明》 ,
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因父母双方均
死亡、失踪等原因确实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
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村( 社区 ) 出具的无户口人员出生情况证明等
材料, 向其祖父母、 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
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 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
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应当按前述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或者事实收养
公证,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
理常住户口登记。其中,经县级* 门审核,当事人私自收养弃婴 ( 儿
童)但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以转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
实 ; 经调查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以非亲属关系在当事人户内办
理该弃婴 ( 儿童 ) 的常住户口登记。
( 四) 因失踪或者死亡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 * 依法宣告失踪或者
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 * 撤销宣告
失踪 ( 死亡 ) 的生效 * ,向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
登记。虽未被* 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但因疑似失踪或者疑
似死亡原因而被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的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
向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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