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篇一: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债权人(如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如下简称乙方):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做油漆玻璃投资,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批准,在乙方以其房产物所生孳息(涉及质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甲方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和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用强制措施等的状况如下:
第六条 抵押担保范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涉及为收回贷款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实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所有费用)。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运送、鉴定、保险、登记、保管等事宜必需经乙方拟定,费用均由甲方承当。
第八条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由甲方占有的,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保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 甲方的行为不得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否则乙方有权规定甲方停止该行为。若该行为已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则甲方应在十五天内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和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甲方不予恢复且未按规定提供担保的,乙方可以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提前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十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批准,甲方不得赠和、转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措施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批准,甲方转让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优先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状况之一,乙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
(1)甲方未能清偿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或履约能力浮现风险的;
(2)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3)甲方被宣布破产、停业、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解散(甲方为自然人的,还涉及甲方被宣布死亡、宣布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用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财产等导致履约能力也许浮现风险的);
(4)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立即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少偿债诚意的情形;
(5)甲方违背本合同中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商定;
(6)抵押财产被采用查封、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或依法被监管的;
(7)甲方违背本合同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的商定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状况;
若发生上述各项状况的,将被视为本担保浮现风险。
第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甲方未能所有或部分清偿本合同商定担保范畴内的所有被担保债务或发生本合同项下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乙方有权以法律许可的措施处分抵押物,并对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四条 乙方依法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样顺序对如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等所有费用;
(2)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实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所有费用;
(3)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借款本金、违约金、补偿金等。
第十五条 甲方的债务到期(含提前到期)无款支付或局限性支付的,乙方有权将该未履行部分债务转入甲方的逾期贷款户,并根据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甲方仍继续承当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乙方和甲方合同变更本合同条款(涉及变更还款方
式、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批准仍由其对变更后的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涉及公证、评估、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实行、律师代理等所有费用)承当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陈述并保证: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抵(质)押权、出租等状况如下,且本合同签订后,未经乙方书面批准,甲方不得赠和、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措施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或权利,如因此给乙方导致经济损失的,应由甲方向乙方全额补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批准,达到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措施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处分抵押房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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