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炮广告租赁合同
篇一:高炮屋外广告位租赁合同
广告位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新余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出租方):新余市明德广告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合同法》、《中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在高炮广告租赁合同
篇一:高炮屋外广告位租赁合同
广告位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新余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出租方):新余市明德广告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合同法》、《中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上,甲乙双方就本广告位租赁达到如下合同:
一、租赁内容及期限:
1、甲方租赁乙方在新余市水西镇往东桥头户外广
告贰块。
2、租赁期限:该广告位租赁期限 三个月 ,即从 年 7 月 1 日至 年 9 月 30 日止。
二、合同总额和付款措施:
1、广告牌租赁费合计人民币14000 元(大写:壹万肆千元整)。广告牌租赁期限为半年。
2、上述费用涉及乙方按广告的建造、报建、年审、制作、发布、维护、维修等。
3、广告牌租赁费支付时间和支付措施:乙方按甲方规定将广告画面上架后,甲方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将租赁款全额支付到乙方帐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三、双方责权:
1、甲方有权决定广告发布内容,但必需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2、乙方应遵守广告发布、制作的有关规定,报批手续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当。
3、广告发布及其制作材料、施工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解决和支付。
4、乙方负责广告牌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5、租赁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无端终结合同。
6、如因台风、地震、车祸等不可抗力导致双方不能履行合约的,双方免责。
四、租赁期满。本合同即终结。甲方对此广告位在相似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如甲方续租,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申请。
五、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和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有相似法律效力。
2、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批准交由淮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均具有相似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新余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章):新余市明德广告有限公司
日期:
篇二:广告位租赁合同
广告位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乙方(出租方):淮南魅力广告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合同法》、《中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上,甲乙双方就本广告位租赁达到如下合同:
一、租赁内容及期限:
1、甲方租赁乙方在合阜高速和新206国道交叉口南200米的高炮广告牌位(规格为:18米*6米*2面),合计两块。
2、租赁期限:该广告位租赁期限 3 年,即从 年 9 月 12 日至 年 9 月 11 日止,具体租赁时间自广告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合同总额和付款措施:
1、广告牌租赁费第一年总金额合计人民币140000 元(大写:拾肆万元整)。广告牌租赁费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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