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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到期未续签劳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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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未续签劳务合同

篇一: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告知书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告知书
  /女士:
  您和我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 年 月 日到期,公司决定不和您续签劳动合同,请您在劳动合同到期当天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至公司人力资只能忍气吞声。但是,随着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此种状况有望得到改观。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杨利会于6月到被告重庆三温暖电气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于6月19日签订试用期《劳动用工合同》,该合同商定试用期为6月16日至9月16日。试用期满后,被告继续留用原告。3月,原、被告(:. 小草:)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3月1日起至2月28日止,该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
  根据被告的安排,原告于1月29日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公司管理征询服务部签订《岗位承诺及目的责任书》,其核心内容为就单位的经营目的进行分解贯彻,并明确原告的工作目的,责任书有效期一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工商档案资料显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公司管理征询服务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谢纯强是被告方的一位管理人员。
  3月7日,被告向江北苏宁商场发函,指派原告等人前去办理公司产品专柜撤场事宜。4月10日,被告发给原告落款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公司管理征询服务部的《终结、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原告的工资被告是通过银行发放,直至劳动关系终结未发生变化。
  劳动关系终结后,原告向被告提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问题时,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多次协商未果。遂于12月15日诉诸法律,规定拟定6月16日至4月15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的双倍工资差额2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000元。 被告辩称:6月16日至2月28日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2月后来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和另一单位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公司管理征询服务部建立了劳动关系,有《岗位承诺及目的责任书》为证;由于2月后来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没有必须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告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公司管理征询服务部是劳务承包关系,被告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公司管理征询服务部发放工资;2月28日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到期终结,原告12月才向被告提出祈求超过了劳动争议一年时效。被告不乐意支付任何补偿,祈求驳回原告的所有祈求。
  二、审判成果
  法院审理觉得,有关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对6月16日至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2月28后来原告的工作仍然系被告安排,所从事的工作仍然和此前相似,并且,原告工资也由被告发放。3月7日,被告向江北苏宁商场出具函差遣原告工作。因此,尽管1月29日,原告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公司管理征询服务部签订《岗位承诺及目的责任书》,该责任书的签订不影响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被告提出2月28日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期满,此后原告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公司管理征询服务部签订上述责任书,以此否认2月28后来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法院不予采信。
  有关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法院觉得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于3月1日至4月15
  日期间未和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背法律规定,原告有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祈求成立,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具体金额应据实计算。
  有关时效问题,法院觉得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商定劳动合同于2月28日期满,但事实上原、被告终结劳动关系的时间是4月15日,原告于12月15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超过一年的时效。
  法院判决原、被告自6月16日至4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给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00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000元。
  三、律师点评
  宣判后来,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陶跃明律师分析觉得,本案有一种核心问题即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认定。原、被告双方均承认从6月16日开始建立劳动关系,若拟定原、被告的劳动关系直至4月15日才终结,则因3月后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2月15日向被告提出祈求也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原告的祈求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来,原告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法院认定2月28日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虽然原告于1月29日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公司管理征询服务部签订《岗位承诺及目的责任书》,但是该责任书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签订责任书的目的在于进行目的管理考核,对原、被告继续按原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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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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