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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法借款协议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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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借款合同规定

篇一:省高院有关合同法的意见
  广东省高档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
  一、合用合同法疑难问题
  (一)合同商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当事人未规定调节的,法院能否积极调节
限,如享有解除权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立即行使解除权,导致损失的扩大,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由己方承当扩大的损失;如享有解除权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立即行使理解除权,其对损失的扩大无过错,则应由合同相对方承当扩大的损失。
  (十二)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后,享有解除权一方继续履约,与否视为放弃解除权
  《中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商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如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解除权人明知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仍选择继续履约,可视为其放弃解除权。
  (十三)买卖合同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已付款的凭据
  一般的销售发票应作为已付款的凭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作为已付款的凭据。
  (十四)金融借贷复息如何计算
  复息是将借款期间内的计收的正常利息作为本金再计收的利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对其发放的贷款利息有权计收复息,但具体到每一种借款合同中,金融机构与否有权计收复息则应辨别不同样状况:(1)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或其他补充合同上明确商定了计收复息的,可以支持;(2)没有上述商定,则不应支持金融机构规定计收复息的诉讼祈求。如借款人在贷款催收告知书中拟定欠款数额,而催收告知书明确记载欠款数额中具有复息的,对于借款人已经拟定的欠款数额中的复息予以支持,对于催收告知书后来再发生的复息,如果未经借款人再次明确拟定,则不予支持;(3)催收告知书上只有欠款数额,而没有载明含复息,且借款人也予拟定,尽管金融机构主张该欠款数额中实际已含复息的,仍不予支持;(4)对借款人在催收告知书上盖章并明确写明是用于签收催收告知的,不能觉得其拟定催收告知书的内容,涉及欠款数额及利息;(5)借款双方只商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利息而未明确计收复息的,视为商定不明,对复息不予支持。(6)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因此再计收复息有对借款人双重惩罚之嫌,在审判实践中对金融机构计收复息应从严掌握。
  (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有关瑕疵合同条款的解释
  加工承揽合同一般商定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审判实践中如何拟定“验收”的主体和原则,应根据承揽合同标的物来拟定验收的主体。如标的物技术含量较高,质量原则不易被一般文化水平的当事人所掌握,应由专业部门验收,并以该行业的国标或行业原则来拟定安装与否“合格”;如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质量原则容易被一般文化水平的当事人所掌握,由当事人自己验收即可。如当事人在合理的有效期限内未对质量提出异议,应视为安装“合格”。
  此外,如定作合同的图纸和合同商定不一致,双方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如不能达到合同的,因涉及定作的原则问题,并非鉴定责任的承当或定作的成本等问题,故不必专业部门进行鉴定,而应根据经济、效率原则和有助于合同履行的标精拟定定作的根据。
  (十六)支付居间费用的条件的拟定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和委托人商定,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签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向居间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对于委托人向居间人给付报酬的条件,如果居间人和委托人签订的居间合同对居间费的支付有商定,则应依当事人的商定作出认定。如果居间合同没有商定,根据《中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和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规定支付报酬。因此,判决支付居间费的根据为与否促成合同成立,而不是合同与否履行。而居间人虽未促成合同成立,但为履行居间合同而支出的必须费用仍可祈求委托人支付。此外,判决支付居间费应否考虑
  所签合同的效力问题,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如果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是居间人为履行居间合同所提供的,则居间人不得祈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如果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和居间人提供的服务无关,则不应影响居间费的支付。
  (十七)公司内部集资案件应否受理和受理后利息计算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违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借贷名义向其职工或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实际是吸取存款的行为,该行为违背了《中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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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