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 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置图。
第十二条根据各相关机构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 批,对审核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级组织。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 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 门备案。
第十三条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和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不予审批的 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章风貌管控
第十四条村庄规划应延续村庄传统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村民自建住房宜体 现当地传统民居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功能现代、风貌乡土、 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
第十五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当地村民安居需求、气候条件、地形 特点、传统文化和传统民居风貌等因素,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 无偿提供给村民使用。乡镇政府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总体风貌定位, 选择适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
第十六条鼓励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为乡村建设培育、输送实用型人才, 推荐规划、设计、建筑工程等专业人员为村民自建住房提供服务、参与乡村 建设。
第五章建房管理
第十七条村民要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 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 料,乡镇政府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
村民自建三层以上住房经乡镇政府审查符合开工条件的,要严格执行《建筑 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纳入工程质量安全 监管范围。
第十八条村民自建住房可选用政府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也可委托 具备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 出具施工图纸。鼓励乡镇聘请相关技术人员为村民自建住房绘制符合设计规 范的图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要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建筑工匠参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村民自建住房需 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 量和安全责任。建设三层以上或有地下室的住房必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 位。
参与村民自建住房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 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明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责任 人,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在建房过程中,建房村民和施工方要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协助建房村民 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劝阻、拒绝。
第二十一条同意村民自建住房开工建设的,乡镇政府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 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经现场开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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