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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全国总工会: .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决议》、中共山西省委晋发(1999)12号文件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晋城蓝焰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本次临时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晋城蓝焰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三名。所选人选必须是晋城蓝焰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册的符合职工监事条件的正式职工,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本单位十年以上工作经历;必须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和业务工作程序;具有参政议政能力,能够代表职工群众的利益,反映职工提出的问题,并为职工所信赖,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监事,选举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的领导下,由集团公司工会组织实施。
二、晋城蓝焰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候选人的产生是在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中选拔,经过充分地酝酿,报集团公司党委确定,按照应选人数与候选人数3:1的比例要求,确定候选人4名。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三、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如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后几名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以不同意票少者当选;不同意票数相等时,以弃权票少者当选,如弃权票数相等时,应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
四、选举时,实到会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五份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五、选票上的候选人按姓氏笔画排列。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划“O”;不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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