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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人制度若干基本规定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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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人制度若干基本规定解读
作者:
刘振
作者简介:
刘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文出处:
人民司法
内容提要:
01
期刊代号:D412
分类名称:民商法学
复印期号:2018年01期
关键词:
法人制度"非营利法人可以自由决定其目的并可以决定从事公
益活动或为私人利益而活动,这些决定应在章程、组织章程细则或附属修订中阐 明。"《保加利亚非营利法人法》明确禁止所有的非营利法人分配利润,该法第3 条第6款规定:"非营利法人不能分配利润。"关于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则区 别公益法人与其他非营利法人,设定了不同的处置规则。
(三)民法总则采取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一级分类标准,具有引领社会组织 分类改革的现实意义
以传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例,按照民法总则确立的法人分类标准,未来将走 向两个不同的发展方向。一是成为营利法人。民法总则在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该款的”等“ 字为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组织预留了制度空间。二是成为非营利法人,具体而言属 于第九十二条规定的社会服务机构。其实,我国相关法律已在按照民法总则确立的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分类管理的思路进行修改。比如,修改后于2017年9月] 日起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 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 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 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法人的成立与设立
法人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因此,法人如何成立,也就成为民法总则构建法人制度时必须回答的基本问题。
㈠法人成立法定原则
民法总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该款确立了法人成 立法定原则,类似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是指法人必须依法成立,不得自 行创设法人。之所以确立法人成立法定原则
,是因为一般情况下民事主体承担的是 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只是责任形式的例外。法人却不同,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意味着法人的成员、设立人只承担有限责任。鉴于法人享有这样的特权,对法 人的类型应当依法确定。《日本民法典》第33条第1款即规定:"法人非依本法 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得设立。"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 只能制定法律。而法人类型的设定应当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因此,”法人应当依法 成立“,意即法人的类型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确立。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依法成立",不同于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法成立”。民法通则第三 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一)项 是将“依法成立“作为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一般被理解为“依照法定程序成 立“,作为法人成立的程序要件。而民法总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依法成立“,则 是确立了法人成立法定原则。
㈡法人成立的条件
关于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包括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规定于民法总则第五十 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款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 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 款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款具体列举了几项任何法人都应当具备的实体要件。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 事活动,通过自己的名称与其他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相区别,因此法人必须有自己 的名称。法人的团体意志只有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才能形成和实现,所以,任何社 会组织要成为法人,都要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住所是确定债务履行、登记管辖、诉 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等的地点,法人作为权利主体必
须具备住所。需要指出的是,住所不同于场所,后者的外延更广,包括了住所和法 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其他地点。法人可以有多个场所,但只能有一个住所。财产 或者经费是法人独立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是任何一个法人成 立的实体必备要件。"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是就法人成立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抽象规定。鉴于不同类型的法人,其成立的实 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存在差异;而且,我国国情比较复杂,现阶段行政法规在规范法 人运作方面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民法总则坚持实事求是,授权相关法律和行 政法规针对不同类型法人成立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作出具体规定。对于第二款, 有意见认为,法人设立的时候,最关键的条件是应该有自己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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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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