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流动餐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早餐服务新模式发展,规范本市流动餐车经营行为, 保证
食品安全,为市民提供便捷、丰富、健康的餐饮食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摊贩,引入流动餐车临时提供餐饮服务。
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确定辖区内流动餐车经营点位,设置流动餐车点位标识,向社会公布, 并为流动餐车经营点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保障。
由于市政建设、场地改造等原因不再适合作为流动餐车点位的, 可由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另行设置流动餐车点位。
第九条经营主体要求
从事流动餐车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二) 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流动餐车;
(三) 有相应的食品安全追溯、食品加工配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和管理、餐车停放清洗等经营管理制度。
(四) 能供应品种丰富、营养健康的食品。
第十条鼓励品牌化经营
本市鼓励流动餐车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化经营,支持具备良好的生产加 工、冷链配送、连锁经营、信息化管理、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餐饮经营管 理经验,拥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的企业从事流动餐车经营。
第十一条行业自律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功能, 在市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公布流动餐车企业推荐名 单,并根据监管情况、信用状况等动态调整名单。
第十二条餐车要求
流动餐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国家安 全技术标准要求;
(二) 符合本市机动车现行排放标准要求;
(三) 驾驶区与加工售卖区隔离;
(四) 有独立的净水污水存储、排放系统;
(五)配备垃圾分类存储区;
(六)配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贮存、 清洗、消毒、加热、冷藏等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额度和牌照管理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管理实际提出流动餐车使用意
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三定”规定的通知》,根据意见确认 流动餐车额度属性,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登记流程
流动餐车经营主体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向经营点位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流动餐车经营信息登记表;
(二) 流动餐车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 流动餐车登记注册证明、驾驶人员身份证明及食品从业人员 健康证明;
(四)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五)在规定点位、规定时段,开展经登记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 承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核 实,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流动餐车经营公示卡》,并将登记信息通报 所在地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
流动餐车经营主体不再另行申领《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 卡》。
第十五条运营管理要求
流动餐车经营主体应当自觉遵守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环境卫生、消 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规范,保证食品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并符合下列经 营要求:
(一)“四定四统一"要求
定主体:流动餐车经营主体应当是《流动餐车经营公示卡》上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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