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乐市人民政府令
(第289号)
《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已经2019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吉宁 2019年10月17日
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机 构,配备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
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应当与本单位财务工作相分离。
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内部审计机构。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对本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公 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 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岗位培训;担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还应当具备审 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条 单位应当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和内 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职 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内部审计。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总审计师的直接领导 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单位内部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 有关要求,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被审计对象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单位业务规模和性质,对下列 事项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
(-)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落实国家和本市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 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 情况;
(三) 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
(四) 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 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六) 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
(七) 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八) 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
(九) 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指导、监督和管理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 施:
(一) 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技术文档;
(二) 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 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 关证明材料;
(五)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损失浪费等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 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 对可能被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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