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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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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泸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30日市八届人民 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林兴
2021年1月20日
泸州市户外广告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及其场地等设置商业户外 广告设施,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使用权。
第十七条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 列材料: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表;
(二) 设置地点方位图、场地现状图及设置效果图;
(三) 申请人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四) 设计方案,包含户外广告牌的结构、尺寸、材质、施工图纸、安全措施 等内容;
(五) 载体权属材料、载体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权人同意使用载体的材料;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已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区域向相对集中许可部门提交材料。
第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取得相对集中许可权的部门受理户外 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求,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 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适当延长,但延长后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人。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许可部门不得缩短申请人申 请的设置期限:
(―)大型户外广告不超过5年;
(二)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不超过3个月;
(三)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大型围挡广告,不超过项目建设期且不超过 5年。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 动截止日期。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商业建筑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鼓励 将设置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设计,与建筑同步施工。
第二十一条依法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 除、遮盖、涂改、损坏。因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和道路规划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发布公益广告的内容、时间和面积应当符合文 明城市指标要求。
带有时效性的公益宣传活动结束后,设置者应当及时清除或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除下列情形外,招牌按照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设置:
(―)有多个出入口的商场、单位可以在不同出入口处设置招牌;
(二) 同一经营者位于道路转角处且两侧均开设门面的,可以在两侧门面分别 设置招牌或设置转角式招牌;
(三) 同一经营者的连续门面,可以在不同门面设置招牌,也可以在连续门面 设置一张招牌;
(四)在同一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由该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 管理人规范设置楼层分布导向牌。
第二十五条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设置位置仅限于经营、办公场所;
(二) 名称应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注册商标、经营、服务的主要内容等 相符;
(三) 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安全;
(四) 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节能环保的材料;
(五) 长度、高度和厚度符合有关标准、导则等设置要求。
第二十六条招牌设置者在设置招牌前向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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