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编号为CJJ45-2006
2术语
在城市范闱内,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ufonnityofroadsurface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亮度与平均亮度的比值。
同一条车道中心线上最小亮度与最人亮度的比值。
按照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照度的平均值。
-nance
路面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的比值。
(照度)niaintamedaveragelumi-nance(illuniiiiance)ofroadsuiiace
即路面平均亮度(照度)维持值。它是在计入光源计划更换时光通量的衰减以及灯具因污染造成效率卞降等因素(即维护系数)后设计计算时所采用的平均亮度(照度)值。
灯具安装就位时,其发出的位于水平方向及以上的光通量占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的百分比。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I制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目标或细部的能力的视觉现彖。
降低视觉对彖的町见度,但不一定产生不舒适感觉的眩光。
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其背景之间的亮度对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
车行道外边5m宽状区域内的平均水平照度与相邻的5m宽车行道上平均水平照度之比。
是指道路的出入II、交叉I】、人行横道等区域。在这种区域,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车辆与固定物体之间的碰撞有增加的可能。
(道路)照明功率密度lightingpowerdensity(ofroadsurface)
单位路面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含镇流器功耗)。
由主站监控的子站,按规约完成远动数据釆集、处理、发送、接收以及输出执行等功能的设备。
,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
(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坏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
、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
,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
,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反之宜选择高档值。
级别
道路类型
路面亮度
路面照度
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l(%)最人初始值
环境比SR最小值
平均亮度Lav(cd/m2)
总均匀度Uo最小值
035
纵向均匀度UL最小值
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
均匀度UE最小值
I
快速路、主干路(含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人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
20/30
10
II
次干路
10/15
10
III
支路
8/10
15
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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