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金达煤炭文有件
滕金字(2019)62号
★ 工伤事故处理与主体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 过”原则,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伤事故上报程序及瞒报责任追究
元,对当班安全班长罚款 500
元,对同组互保人员罚款 300 元;
三线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500 元,对本单位当天所有出勤人员 罚款 200 元/人。
(2)发生轻伤(一级)事故:
一、二线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800元,对当班安全班长罚款800 元,对同组互保人员罚款 500 元;一线单位对当日当班该头面其他出 勤人员罚款 300 元/人,二线单位对当日当班其他出勤人员罚款 300 元 /人;
三线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800 元,对本单位当天所有出勤人员 罚款 300 元/人。
(3)发生重伤(二级)事故:
一、二线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1500 元,对当班安全班长罚款 1500 元,对同组互保人员罚款 1200 元,对一线单位当日当班该头面 其他出勤人员罚款 500 元/人,对二线单位当日当班其他出勤人员罚款 500 元/人;
三线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1500元,对本单位当天所有出勤人员 罚款 500 元/人。
(4)发生重伤(一级)事故: 一二线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对当班安全班长罚款2000 元,对同组互保人员罚款 1500 元,对责任单位所有人员罚款 1000 元/ 人;
三线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2000元,对本单位当天所有出勤员工 罚款 800 元/人。
3、责任单位管理人员经济处罚标准
(1)任何单位发生轻伤(二级)事故,对责任单位当班跟班管理 人员罚款
500元,对责任单位当日值班人员罚款 400元,对责任单位 主要负责人、支部书记(副书记)罚款 300元/人,对责任单位安全副 区长、技术员罚款 200 元/人。
(2)任何单位发生轻伤(一级)事故,对责任单位当班跟班管理 人员罚款800元,对责任单位当日值班人员罚款 700元,对责任单位 主要负责人、支部书记(副书记)罚款 600元/人,对责任单位安全副 区长、技术员罚款 500 元/人,对责任单位其他管理干部罚款 300 元/ 人。
(3)任何单位发生重伤(二级)事故,对责任单位当班跟班管理 人员罚款1500元,对责任单位当日值班人员罚款 1300元,对责任单 位主要负责人、支部书记(副书记)罚款 1500 元/人,对责任单位安 全副区长、技术员罚款 1000 元/人,对责任单位其他管理干部罚款 800 元/人。
(4)任何单位发生重伤(一级)事故,对责任单位当班跟班管理 人员罚款2000元,对责任单位当日值班人员罚款 1800元,对责任单 位主要负责人、支部书记(副书记)罚款 2000 元,对责任单位技术员、 安全副区长罚款 1500 元,对责任单位其他管理干部罚款 1000 元/人。
4、监管人员经济处罚标准
(1)任何单位发生轻伤(二级)事故,对当班该头面跟班安监员 罚款200元,对当班该区域公司跟班人员罚款 200元。
(2)任何单位发生轻伤(一级)事故,对当班该头面跟班安监员 罚款300元,对当班该区域公司跟班人员罚款 300元,对当日值班公 司领导罚款 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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