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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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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17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基本规范
第三章鼓励与倡导打电话;
(二) 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时,相互礼让,依次排队,上 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
(三) 观看电影、演出和各类比赛时,保持现场秩序和整洁,电影、演出和各类比 赛结束后有序昌场;
(四) 遵守医疗秩序,医护人员与患者相互尊重;
(五) 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公民不得有下列损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 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广场舞、露天演唱等健身文娱活动时,违反环境噪声 管理有关规定;
(二) 在影剧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烈士陵园等公共场 所喧哗、追逐;
(三) 在医院就医发生纠纷时,围堵医院,打骂医护人员;
(四) 法律、法规中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交通行为规范:
(一) 车辆停放规范、有序;
(二) 规范使用灯光、鸣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 行;
(三)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依次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年人、病人、残疾 人、孕妇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乘坐火车、地铁、飞机等交通工具时主动配合安 检;
(四)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五) 文明使用和规范停放共享车辆;
(六)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公民不得有下列损害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
(一)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影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通行;
(二) 驾驶机动车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驾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等电 子设备,遇行人正在通过时不停车让行;
(三)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上跨式立交 桥、下穿隧道等路面以及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或者超速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以 及加装遮阳篷或者雨篷;
(四) 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和无障碍停车位、公交站点停车;
(五) 驾驶巡游出租汽车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人员;
(六) 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走,在车行道上兜售、散发物品,移动、钻爬、跨越、 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乘坐公共车辆时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七)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携带宠物,污染车厢环境,躺卧或者占用他人座位放 置物品;
(八) 法律、法规中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旅游行为规范:
(一) 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 服从景区景点管理,不从事危害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 爱护旅游场所的自然环境、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和公共设施,不刻划、涂 污、损毁、破坏文物古迹;
(四) 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行为规范:
(一) 邻里之间和睦共处、互相理解、互相帮助;
(二) 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不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以及附属设施,不违反规定接用电源线、自来水管、燃气管;
(三) 不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绿地停放车辆或者堆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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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