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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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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案件得审理范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代理审判员陈都再审程序,乂称审判监督程序,就审就是什么?现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基本就此问题达成了共识,即再审就是“诉讼”。
在当今世界各国得民事诉讼中基本上存在着两种不同得诉讼模式,即当事人主义模式与职权主义模式。根据当事人主义,请求权利保护与否,请求撤回权利保护与否,对权利保护得请求附加什么理由,提出什么诉讼资料,如何进行诉讼,当事人有支配权,法院受当事人态度得拘束。根据职权主义,法院不问当事人得意思如何,以职权满足当事人权利保护得请求,诉讼资料得搜集,诉讼得进行都按职权为之我国得民事诉讼模式曾受前苏联得影响,偏重职权主义得诉讼模式,法院得权力被极端强化,但就是从现行得民事诉讼法与司法实践中掌握二审案件得审理范围来瞧,我国得民事诉讼制度正逐渐向当事人主义转化。
—方面,就申请再审得请求来说,对法院得生效裁判,当事人仅对其中一部分内容申请再审,说明当事人仅对这一部分裁决不服,请求法院通过审理予以改判。再审申请中没有涉及得内容,说明当事人没有异议,即使这部分内容可能不恰当或者有错误,但就是当事人不提出,即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主张权利。因此,再审不应当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就再审申请理由来说,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样得情况,当事人没有以正确得理由申请再审,可能使案件改判得理由不就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所持得理由,也就就是所谓得“话没说到点子上”。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主动依正确得理由对原判进行纠正呢?笔者认为不能。法院与法官就是中立得裁判者,不能在诉讼中偏袒一方,或向一方提供诉讼上得帮助,如果法院以当事人没有申请得理由对案件进行改判,从而作出利于申请人得判决,那实际上就是法院替申请人找到了改判得依据,代替律师提供了诉讼帮助,这就是对被申请人极大得不公平,也就是绝对不可取得。但就是“绝对”也就是相对基础上得绝对。对于原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她人利益得,再审当然有权自行审查。但就是这种审查不就是建立在对当事人处分权限制得基础上,而就是建立在民事诉讼维护私法秩序得基础上。
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时申请再审得案件,应该如何确定审理范围?笔者认为,应该首先对再审就是基于谁得申请提起得进行审查,再依照据以提起再审得申请确定再审审理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在再审程序中,对方当事人也提出再审申请,或对原判表示不同意并提出具体理由得,应该如何处理?首先,在再审程序中,被申请人也对原判表示不同意并提出具体理由得,法庭应询问当事人就是否申请过再审?未申请过得话,现在就是否申请再审?两年时效就是否已过?如果被申请人表示不申请、超过两年时效或已被驳回过,其理由应视为答辩意见。如果被申请人表示也要申请再审且符合申请条件得话,则应该让其提供书面得再审申请书,并在再审中就双方得理由、请求进行审查,一并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
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被申请人在再审中提出再审申请,应该先中止再审程序,将其再审申请移交立案庭进行审查,理由不能成立得书面驳回,能够引起再审得,则移交审判监督庭一并审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瞧起来似乎符合立审分开得精神,程序上也更为顺畅,实际上就是不妥当得。首先,从程序上瞧,既然案件已经提起再审,原裁判也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了,再审结果不论就是改判或维持,都就是作出一个新得生效裁判,双方当事人有了对新裁判上诉或申诉得权利,那么孤立得再次对原裁判就是否符合再审条件进行审查没有任何意义,就是对司法资源得浪费。第二,立审分开得意义在于避免再审程序流于形式,充分保护被申请人得诉讼权利,在再审程序中一并审查双方得申请理由、请求与此并不相悖,反而节约双方当事人得诉讼成本。第三,再审中一并审查避免了被申请人利用申请再审拖延审判时间,侵害申请人得诉讼权利。
2, 共同诉讼中只有部分当事人申请再审得,对未申请再审得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在共同诉讼,尤其就是析产继承案件中,部分当事人申请再审,如果再审结果只涉及申请人个人利益,改判不影响原判对其她共同诉讼当事人得利益得,应只考虑申请人得申请请求。如再审结果可能影响未申请再审当事人利益,应分别处理。如果申请人得请求应予支持,应该再审改判并对其她当事人得利益予以调整。实践中有争议得就是,如果申请人得请求不但不应支持,而且由于原判错误得处理,使其获得了本不应该获得得利益就是否应该再审予以调整?例如,甲、乙、丙三人对十五万元进行析产继承,原审判决甲继承五万元,乙继承七万元,丙继承三万元,现乙申请再审要求继承八万元,甲、丙均未申请再审。经过审查,如果再审认为乙应该继承份额为八万元,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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