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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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休息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纪律;
(七)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 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 待遇等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 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 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 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
(一) 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 得超过十五日;
(二) 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 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 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 过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 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 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 定期限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协商 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一方当事人不愿变更劳动合同期 限的,对超过的期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非试用期的 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 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 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 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 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
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 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 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 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 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 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 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 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 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但提前 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 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 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 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 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 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 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 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 直接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 长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 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 约金。
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 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第十九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 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 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条 下列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 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经 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 照本条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 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 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起 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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