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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一【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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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商法(一)
第一章 商法总论
第一节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主体
第三节 商行为
第四节 商事登记
第五节 商号
第六节 商事帐簿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 商事代理还不因代理商企业主的死亡,而使代理权终止
居间商:
为获取佣金从事契约缔结的促成活动的商人。
行纪商:
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即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此作为职业的商人。
(2).非独立型辅助人(商辅助人)
又称商事使用人,是指参加商事主体的营业组织而辅助其营业的人,如:
经理人、代办人等。
第三节 商行为
一、商行为概述
(一)商行为的概念
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它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
特征:



(二)商行为的分类




二. 一般商行为
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



甲公司与乙个体户签订一运输木材合同,委托乙将木材从北京运至上海,到上海后甲即付运费. 乙运到后, 甲未付费. 问:乙可否对该批木材行使留置权?
在上述情况下,甲又委托乙运一批钢材由北京至上海, 并又约定到沪后即付运费. 当时, 乙接到钢材后即留置下来. 问:乙的做法是否合法?
设后例中, 乙为一运输公司, 则乙的做法完全符合企业间留置权的规定.

(“明示”相对应 “默示” “沉默”, 国外称 “缄默”.)
甲公司向乙,丙厂各发一函,均称: “急需水泥1000吨, 价格300元/吨, 货到付款.” 乙厂收到函后即传真给甲: “函收到, 即日发出.” 丙厂收到函后未回函, 但立即组织车队运输水泥1000吨, 给甲送去. 问:甲与乙,丙之合同是否成立?
三、特殊商行为
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商行为。
种类:





商事代理--- 汽车买卖纠纷案
原告:南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某市机电设备总公司
第三人:德国巴伐利亚机动车厂股份公司
被告与原告签订《委托购车合同》,明确:机电分公司代原告购原装西德宝马轿车一辆;原告按机电分公司提供的账号共付车款92万元。后原告因该车出现故障维修,共支付维修费51117元,产生差旅费3001。原告于以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为案由,以某市机电设备总公司为被告,以生产者德国巴伐利亚机动车厂股份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1)、原告委托被告购车并未要求必须是被告的车,也不问被告向谁进购汽车,只明确购得原装宝马轿车即向被告支付手续费(代理费);
(2)、原告并不参与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即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是独立于原告的;
(3)、原告虽直接向第三人付款,但是按照被告的指定支付的,应视为向被告支付,或者说,被告应对此付款负责。
(4) 、由于原告与德国巴伐利亚机动车厂股份公司(汽车生产商)没有直接联系,故可将其追认为第三人。
(5)、代理人应对本人负责,虽然汽车质量并不一定是被告的责任,但作为代理人被告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某系西城房地产交易信息部中介业务的负责人。04年9月,倪某至该信息部,将自己的房屋登记出售。买主孙某看到登记后对该房有购买意向,逐在刘某的陪同下对房屋进行了现场查看,并对房屋产权证与车库证进行了查验。随后倪、孙在刘某的信息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倪某与孙某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准备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被告知该房屋所附车库是自行车库,而非汽车库,孙某逐拒绝支付房款,买卖合同未能实际履行事后,刘某要求倪、孙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但孙某认为,刘某作为专业中介人员,应当懂得自行车库与汽车库之间的差别,刘某未尽告知义务,刘某对合同的签订有过错,因此不应再向其支付中介费。而倪某也认为,既然合同未履行,刘某不应当按照合同收取中介费。刘某将二人告上法院。问:法院应如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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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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