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民道德建设中教育、引导与法律强制约束的关系十六大报告强调/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一新的概括, 既是对我国现阶段思想道德体系建构的更为全面的表述, 同时也是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首次写入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大会报告, 这表明我们党在治国方略上的认识发生了一个大的变化。这一表述与大会召开一年前以中共中央名义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要求相互照应。纲要第七部分努力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中, 提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要靠教育, 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 把提倡与反对、引导与约束结合起来, 通过严格的科学管理, 培养文明行为, 抵制消极现象, 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 是公民道德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和法律, 与其他社会一样, 也是在内容上相互渗透, 在功能上相互补充的, 这种关系客观上就决定了公民道德建设不能单纯地、孤立地进行, 而是必须要有法制的支持、政策的保障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其一, 法制的保证作用对于社会转型时期的道德建设尤为必要和重要。社会转型时期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生活领域的变化, 对人们思想、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旧的体制瓦解了, 新的体制尚未建立起来或很不完善。社会生活的现实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们心理失衡、行为失范、价值失却。在这样的社会变革时期, 要想较快地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离开了法律、政策、规章制度的强制绝对是难以做到的。必须如纲要所指出的那样, 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 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其二, 从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 法制在一个社会道德文明进程的一定阶段起到将公民行为强制定型的作用。这方面大家公认的例子是新加坡。新加坡以法制来推进道德建设取得了举世称道的成就。邓小平同志 1992 年南巡重要谈话中讲到广东在搞好经济建设的同时也要搞好社会风气时说: 新加坡的社会秩序算是好的, 他们管得严, 我们应当借鉴他们的经验, 而且比他们管得更好。据介绍, 新加坡涉及公共秩序、清洁卫生等公德方面的罚款项目就有 400 多种, 既严又重。如开车打手机四次就会被吊销驾驶执照, 终生不许开车; 随地吐痰, 罚款高达 1000 新元。这种严厉的立法执法, 产生了一种巨大的威摄力量, 使得那些不讲公德、不讲文明的人不敢越雷池一步。正是这种严格的管理, 使新加坡在不到 30 年的时间里, 从一个肮脏、混乱、不文明的蕞尔小岛变成为美丽、文明、繁荣的花园城市。新加坡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其三, 这也是道德养成规律所决定的。人们的自觉道德意识尚未养成之时, 对行为的调节主要依靠外在的约束而不是内在的自我约束。法国著名教育家和社会学家涂尔干在谈到纪律的外在约束对儿童品德形成的作用时将纪律作为他律道德, 认为纪律/ 从本质上说, 它是无与伦比的道德教育手段,纪律的本身乃是教育的内在的元素亦道德最重要品质的独有的元素。公民良好道德素质的形成总要经历一个由他律到自律、由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 有利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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