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2019年8月9日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停放或者越线停放机动车;
(四) 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
(五) 机动车进入绿道,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外的非机动车进入步行绿道;
(六) 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喧哗;
(七) 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和市、县(市、区)人民政 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八) 在城市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九) 在城市绿地内攀爬树木。
第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者应当科学、有序投放车辆,采用设置电 子围栏等技术规范停放秩序。
公民应当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
第十二条 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 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 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应当提前三日向附近居民公告。
中考、高考期间,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 作业、装修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 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 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 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 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和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四) 盲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五) 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的设施,管理方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整洁有序。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完 善志愿服务积分管理、嘉许回馈等制度,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 障。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 予以优先帮扶。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 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 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 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文 明行为记录制度,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将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 为予以记录。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社 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入职培训、岗 位培训。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结合文明校园创建等活动,开展文明行为教育。
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采取文明行为引导措施,树立文明形象。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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