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 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 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患者为中心,热情、耐心、细 致地做好本职工作,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完善医患沟通内 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 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 自查,并与患者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 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 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入病历,并由 患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医疗风险告知和术前谈话 制度,规范具体流程,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取得其书面同 意。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疗机构显著 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
鼓励医疗机构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患者在其他渠道的诉求。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接待场所应当提供 有关法律、法规、投诉程序等资料,便于患者查询。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投诉管理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 投诉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 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
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含投诉管理专(兼)职人员,下同),不得 推诿、搪塞。
第二十五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患者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 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应当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患者反映的情况,及时留存 书面投诉材料。
第二十六条 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 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 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
单次投诉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5 人。超过 5 人的,应当推选代表集中反映 诉求。
第二十七条 投诉接待人员在接待场所发现患者有自杀、自残和其他过激 行为,或者侮辱、殴打、威胁投诉接待人员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和防范措 施,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对接待过程中发现 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 告,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 办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 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患者。
投诉涉及的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 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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