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与死划一条“准确”的界线
朱明德 张 滨 长期以来,我们判断一个人死亡的标准都是那么的简单:要么是呼吸永远停止,要么是心脏永远不再跳动。这也正是医学上对死亡的两个判断标准:肺死亡和心脏死亡。站在新世纪的起跑线上,我们不禁要质疑器官的有偿供给办法,美国红十字会(最大的提供器官的中介组织)、全美人体器官库协会等大小数百家机构参与了这项“人体商业”活动,为全美需求器官的患者提供人体肝脏、肾脏、心脏瓣膜、生殖器官、骨骼、血管、皮肤等器官或组织。1998年,提供的数量达到40万个(种),销售额达5000万美元,“市场”规模估计将达100亿美元。姑且不论这种“商业”活动是否最合情合理,但这些数字足以说明,有多少人已从“脑死亡”这个新的标准中受益。
其实,前苏联早在1937年(法国于1947年,英国于1952年,日本于1997年)就制定了类似于美国《脑死亡法》那样的法律法规。其目的无非也是为了发展本,救治更多的患者。其他国家如丹麦、法国、瑞典、意大利和以色列的法律则明确规定,只要(脑死亡的)死者生前不反对,其器官即可用于移植而无需征得家属同意。
为了保证和提高脑死亡诊断的准确性,防止偏差,这些国家的法律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如有些国家的法律就规定:脑死亡诊断应由两名内科医生作出,而且他们应和器官移植没有联系。另一些国家的法律则规定:脑死亡的确定,要由两名医生独立进行检查,而且得出的结论必须相同,不然就需要经上级医师核准。必要时,还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麻醉科以及脑电图专家会诊,无异议时方可确定脑死亡。
总而言之,国外有关脑死亡法律地位的规定,大致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国家制定有关脑死亡的法律,承认脑死亡为宣布死亡的依据。例如芬兰、美国等十几个国家。其中,芬兰是国家法律接受脑死亡的第一个国家。第二种是虽然国家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但在临床上已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比利时、德国等十几个国家。第三种是脑死亡的概念为医学界所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对脑死亡的承认,医生不敢依据脑死亡来宣布一个人的死亡。
时代赋予的使命
1954年,世界上首例人器官移植术获得成功。为了避免术后排异反应,那是在双胞胎个体之间进行的肾脏移植术。20世纪60年代,人们在临床上相继开展了肺脏、肝脏、心脏等器官的移植手术。20世纪70年代后期,有人研究和开发了抑制个体排异反应的药物(如环孢菌素等),使器官和组织移植术在临床应用上得以逐步扩大和普及,以至现已成为临床上的一种常规疗法。至今,世界各地完成的器官移植术已在60万例以上,移植器官成活率和患者生存率不断提高,成果累累。因此,器官和组织移植术也被公认为是20世纪的十大医学成就之一。毫无疑问,这一巨大成就的取得是与“脑死亡法”在发达国家的普遍推行分不开的。
1972年,我国进行了首例肾移植手术,获得成功,挽救了患者的生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已有长足进步,不仅在肾脏移植技术方面不断进步,积累了大量经验,而且在心脏移植、肝脏移植、胰腺移植、小肠移植等方面已跨进了的行列,造福了一批批患者,出现了移植器官功能良好、康复后有工作能力、身心处于正常状态的长期存活人群。在组织移植和细胞技术工作方面也成绩斐然。尽管我们在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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