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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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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并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织开展扶贫帮困、慈善捐助、支教 助学、义演义诊等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倡导和鼓励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等行为。
严格遵循医学伦理,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意愿与人格尊严。
第二十条倡导和鼓励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 权益,为志愿活动的开展提供便利。
第二"一条 倡导和鼓励家庭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加强家教家风建设, 树立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相互扶助、邻里相助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二条 倡导和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景区、文明社区、文 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全社会关心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外来务工人员 未成年子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鼓励依法收养弃婴、孤儿。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爱心服务点、志愿者服务站等,为环卫工人和 其他户外工作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休憩如厕、遮风避雨等 便利服务。
第二十四条鼓励公民对需要帮助的人士提供力所能及的问询、指路等帮助。
鼓励公民对遇险或者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报警、急救等应急电话,并提供必要 帮助。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机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 配备独立的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公共设施。
鼓励和支持机场、车站、大型商场、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方便残疾 人、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第三卫生间,适当增加女厕位。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并设 置免费开放标志。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 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制定行业优质服务标准,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 承诺或者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公民积极参与全民阅读等活动,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 科学文化素质。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 度。维护祖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依法升挂国旗,奏唱国歌。
第三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安全,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 残、孕及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得投放残币、假币,不得抢座霸座,不得以随 身物品额外占座,不得辱骂、拉拽、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驾驶人,不得携 带易燃易爆以及管制刀具,不得食用带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
(二) 维护道路交通和航空飞行安全,不得在车行道内进行兜售、发送物品、 行乞,不得在机场、禁飞区、铁路、电力线路等周边和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放 飞风筝、孔明灯、无人机;
(三) 遵守电梯安全规范,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使用自
动扶梯时靠其右侧站立,不得在电梯上跳跃、打闹、击打电梯;
(四) 爱护公共安全设施,不得违反规定私自进行燃气管道改造、私自拉接电 线,不得损坏、涂改安全警示、提示标识;
(五)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不得在森 林、草原、林地以及其边缘地带违规用火;
(六) 其他维护公共安全的规范。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文明行 为规范:
(-)保持公共场所干净整洁,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地吐痰、 便溺,不得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不得在室内公 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随意 涂写、刻划,不得擅自散发、张贴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
(二) 文明如厕,及时冲水,不得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不得在公共厕所 墙壁上或者有关设施上涂写、刻画;
(三) 临街建筑、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的产权人或者经营者不得乱 倒垃圾、污水;
(四) 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不得在城市园林绿地内攀折树枝、采摘花果、 践踏草地以及进行聚餐、烧烤等行为,不得损坏花坛绿篱;
(五) 遵守传染病防疫有关规定,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 供有关情况,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 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六)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规范。
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说脏话粗话,不 得高声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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