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背景] 某市政府投资的污水处理工程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招标文件规定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审查投标人资格。 2008 年3月 25 日,招标人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规定发售招标文件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3月 30日( 星期日)止。 2008 年3月 27日, 一家施工单位 X 前来购买招标文件, 该企业以前与招标人曾发生过经济纠纷,招标人以此为由拒绝出售。 2008 年4月1 日上午 10时, 招标人点名确认除投标人 A 外其他投标人均到场, 随后进行了现场踏勘。第二天,投标人 A 提出需要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组织该投标人进行了现场踏勘并详细讲解了现场情况。 2008 年4月 18 日上午 9 时整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定于 2008 年4月 18 日下午 4 时整召开。截至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共有 12 家单位提交了投标文件。开标前,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当场宣布密封完好后, 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及投标保证金合格与否等内容。随后,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 由当地建设局市政处 1人, 政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人。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成员 Y 声明,投标人 C 是其所在单位的全资子公司,本人应当回避,但评标委员会认为, Y专家是该行业的技术权威可以参加评标。最终, 包括 Y 专家在内的评标委员会出具报告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C。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 招标人与投标人 C 开始合同谈判, 要求其将合同范围内的水泵改为招标人供货, 投标人 C 提出在核减设备费用基础上增加 50 万。招标人不同意,并与排名第二的投标人 D 进行商谈,投标人 D 接受了招标人的条件,最终在核减设备费用基础上增加 10 万,并以此作为签约合同价。招标人据此向投标人 D 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问题] 指出上述招标过程的不妥之处,逐一说明理由。[ 考查] 招标全过程法律点分析[ 参考答案] 本案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相应理由如下: (1 )发售招标文件时间不妥; 理由:发售招标文件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2 )招标人以曾发生过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向 X 出售招标文件不妥; 理由: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3 )招标人点名确认参加现场踏勘的投标人不妥; 理由:泄露了依法需要保密的投标人信息。(4 )单独组织投标人 A 踏勘现场不妥; 理由: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5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一致不妥; 理由:开标时间应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6 )开标时宣布投标保证金合格与否不妥; 理由:投标保证金合格与否由评标委员会评审。(7 )当地建设局市政处派人参加评标不妥; 理由:项目主管部门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8 )评标委员会成员 Y 参加评标不妥; 理由: Y 与投标人 C 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9 )招标人与投标人合同谈判不妥; 理由: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进行投标价格和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10 )招标人确定投标人 D 为中标人不妥; 理由:招标人应选择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1 )在核减设备费用基础上增加 10 万,并以此作为签约合同价不妥; 理由: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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