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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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转专业学生本人高考招生类别原则上应与申请转入专业的高考招生类别相同;
(四)学生入学后发现具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五)第一学年未通过该学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学分达1/2以上,经学校认可,学生学习该专业确有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可申请降转到学校指定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一年级学生转专业时可平转到本年级其他专业学习,二年级学生转专业时须转入下一年级其他专业学习,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不同学制之间不允许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学生现所属系审核同意,将学生名单统一送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认定,并由教学校长批准后办理,并报学校招生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成绩及获得学分予以承认,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条 转专业学生在新专业如遇到在原专业已修过课程,可到教务处办理免修手续。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及相关费用一律按新专业学费标准收费。
第三十二条 已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转入原专业或其他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节 留级、降级、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留、降级:
(一)每学期考核成绩有四科课程不及格的;
(二)每学期课程补考后仍有三科课程不合格的;
(三)在校期间累计课程有六科课程(含六科)以上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四)留、降级学生须按本专业规定交纳留级学年学费。留、降级学生如无相同专业,经批准后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需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休学时间达一年,可不交休学期间学费,复学后学费及相关费用一律按就读班级学生所交费用收取。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登记表”,经学生所在系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批并办理手续;
(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关系不迁出学校;
(六)休学期间,中途不得申请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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