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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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拟订目的)为加强城市规模的限制。
住宅类建设项目规划净用地面积更新(已建地块)小于5000平方M,建设(新建地块)小于10000平方M,公建类建设项目规划净用地面积小
于3000平方M的建筑工程用地,原则上不得独立建设,应按相应要求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以批准独立建设:
(一)毗邻土地已经达成建设,确实无法调整、归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区分、市政公用设备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归并的;
(三)因公共利益发展需要,用于公益性公共服务设备、市政基础设备建设的;
(四)因其余特殊情况并作专题研究后,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
的。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分类)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
分类,应切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XX)》
的规定。
第十二条(规划用地性质的兼容)规划用地性质兼容性确实定应切合
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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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的经营性用地能够兼容用于建设公益性设备,规划的公益性用地除公用设备营业网点之外,禁止兼容经营性用地和设备;
(二)根据项目需要,规划的各类用地能够调整作为交通、通讯、供水、供电、卫生、消防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用地;
(三)规划的各类用地经文物保护部门确定需进行保护的,应调整作为文物遗迹用地或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的用地类型;
(四)规划的公益性用地在知足规划要求的情况下,为便于为民服务、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可在切合一定条件时兼容建设其余公益类设备。
(五)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按照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尽规划已明确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尽规划履行;控制性详尽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经营性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确定兼容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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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经营性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物流
工业
主导用地性质
大类
居住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备用地
仓储
用地
用地
其余
一类
一类
一、二类居住用
服务
物流
中类
商业用地
商务用地
娱乐康体
工业
地
设备
仓储
兼容用地性质
用地
用地
用地
餐
旅
金融
娱
康
服务
零售
批发
艺术
其余
住宅
饮
馆
保险
乐
体
小类
设备
商业
市场
传媒
商务
用地
用
用
业用
用
用
用地
用地
用地
用地
用地
地
地
地
地
地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型
R11/RR12/R
B11
B12B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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