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管理中心卫生院公租房管理措施
XX卫生院公租房管理措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XX卫生院公租房管理,根据卫生院实际状况,特制定莲花镇卫生院公租房管理措施,方案如下:
一、 成立我院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 有害危
险物品及违禁物品带入或放在公租房内,不准使用煤炉对房屋设施、设备有损坏的行为。
3、污秽、废物、垃圾等不得长时间堆放在室内,不准往洗手间等排污孔道倒杂物,由此而导致孔道堵塞归个人负责疏通。
4、租住期间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改造,不准私接电线和擅自更换入户锁具。
5、所有空调外机必需安放在单位指定位置,严禁安放在阳台外面。房屋前面规定安装防盗网者不得将防盗网安装在突出房屋主体建筑之外,影响医院统一筹划及美观,违者我院将进行强制性拆除重新安装,所有费用由承租人承当。
6、不准在公租房内大声喧哗、播放大功率音响等影响她人休息的行为;不准在公租房内聚众赌博、打架闹事和从事一切违法行为。
7、不准擅自在所承租房屋以外所有公共区域搭建、堆放私人物品、烧烤,不听劝阻者按退房解决。
六、公租房所属公共设施、设备管理
1、公租房配备的所有设施、设备,属于卫生院财产,不准擅自搬离,否则以盗窃论处。
2、公租房内安装的设施、设备,由租赁人负责保管,不得擅自拆换、占用、损坏,如有丢失、损坏等状况浮现,根据我院《公租房内物品清单及管理措施》给解决。故意损坏设施、设备者,根据情节的轻重,视其结识态度,照价补偿后另追加所损坏设施、设备总价的10%予以惩罚;故意损坏的负责人照价
补偿;自然损坏立即报我院进行维修。
3、因租赁人疏忽大意、使用不当等因素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房屋或从属设施、设备损坏的,所产生有关维修、补偿费用由租赁人负全责。
七、公租房退房制度
1、租赁人调离卫生院时须办理退房手续并结清各项费用,中断租赁关系,单位再为其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严禁擅自转让行为,否则单位不为其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所导致一切后果由租赁人自行负责。
2、租赁人调动、离职、退休等状况搬出公租房时,必需有公租房管理办公室人员在场,拟定均系个人物品后给放行,将状况反馈财务室,报告卫生院再予以结算工资及办理有关手续。
3、退房时,原承租人须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结清水、电、电视、电话、网费等费用,由我院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检查、鉴定房屋和有关设施、设备的完好状况,双方根据公租房内物品清单进行逐项认定并签字。损坏房屋、及所有公共设施、设备的有关维修、补偿费用由租赁人负全责。
4、退回的公租房根据我院公租房管理措施进行再分派。
八、违规解决
1、租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解除租赁合同,退回公租房,退还住房押金:
因调动辞职、解雇等因素离开单位的;
无合法理由持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或不是直系亲属
居住的;
擅自调换公租房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房屋、房间位置的。
2、租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解除租赁合同,退回公租房,对其住房押金予以惩罚,由医院从其住房押金或工资中直接扣除。
转租、转借她人使用的;
变化所租住公租房用途的;
破坏或擅自装修改造所租住公租房主体构造,拒不恢复原状的;
在公租房内从事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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