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达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于2020年6月23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区非指定场所抛洒、焚烧冥币纸钱、纸扎物等祭祀用品。
(十一)不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垃圾等,不违法燃放烟花爆 竹、孔明灯。
(十二)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不在林区从事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十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交通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排队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或者携婴幼儿 的乘客让座。
(二) 穿越道路时走人行横道,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三) 爱护公共交通工具和设施,不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
(四) 文明驾驶车辆,不随意变道,通过路口减速行驶,经过人行横道礼让行人; 驾驶摩托车、非机动车靠道路右侧行驶,在路口遵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五) 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六) 有序停放车辆,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七)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一) 勤劳致富,发展生态农业,保护绿水青山。
(二) 遵守村规民约,杜绝黄赌毒,破除大操大办、人情攀比、封建迷信、厚葬薄 养等陈规陋习。
(三) 增强卫生意识,整治居住环境,规范畜禽养殖,防治传染性疾病。
(四)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示范与引领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发挥 各自优势,参与精神文明创建。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 物、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 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宣传教育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营造促进社
会文明的氛围。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公用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服务行业应当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和优质 服务标准,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制定、公示本行业文明行为规范, 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树立文明形象。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勤政务实、廉洁奉公,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 范公正文明执法,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以理服人。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工作 人员应当劝导、制止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不听劝导 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保障与促进
第十八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年度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加强对文明 创建活动的指导,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创建测评体系。
第十九条本市实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定期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建立 重点治理清单并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 征信市场建设,培育有良好信誉的信用服务机构,鼓励研发征信产品。
第二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 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倡导良好饮食习惯, 维护社会心理健康,提高公民的文明卫生素质。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下列文明行为促进的保障和激励机制:
(一)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依法保护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 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二) 健全和完善见义勇为伤亡人员保护、优待、抚恤和补助等政策,尊重、保 护、帮助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乡风文明建设:
(一) 指导、督促成立村(居)民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会等群众组 织,制定自治制度或公约,规范农村婚丧嫁娶、祭祀祭奠类和民风民俗文化节日类事 宜。
(二) 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整合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农 民夜校、道德讲堂等各种阵地,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三) 开展村史村志编撰,鼓励建设民俗生态博物馆、乡村博物馆、村史馆,打造 村史民俗传承宣传教育阵地;挖掘农耕文化中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 注重非物质文化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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