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健全调兵山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 民村镇银行)的内控管理机制,防范金融风险,强化合规经营,依据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惠民村规问题,需要对员工进行处理的,应将有关证据材料和责任认定材 料移送监察稽核部门,由监察稽核部门审查并综合有关部门的建议提 出处理意见,由有权机构按照员工管理权限集体审批后,依有关程序 处理。
第二十三条 调查形成的事实材料或结论应与被调查人见面,被 调查人应在事实见面材料上签名,并有权进行申辩。被调查人拒绝签 名的,应由两名调查人员在见面材料上注明情况。被调查人拒绝签名 并不影响对其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被调查期间不得出国(境)、出差,不得调动, 必要时可暂停其工作。员工在被调查期间未经批准离开所在单位或居 住地,故意逃避调查的,加重处理。
第二十五条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应通过 电话、手机、邮件等其它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次日起 30日内向总行监察稽核部门书面提出复审,监察稽核部门应在接到 复审申请后30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如遇特殊原因可延长期限30日。
第二十七条复审、复核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然有效。经复审或 复核,撤销原处理决定,不予处理或减轻处理的,应对照新的处理决
定,对执行原处理决定扣减的薪酬、福利等相关收入的差额部分予以 补发。
第二十八条 员工受到处分可在一定期限后向原作出处分的机 构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其中警告处分满6个月,记过处分满12个 月、记大过处分满18个月,撤职处分满24个月。原作出处分的机构 可根据员工本人的表现做出延长解除处分期限的决定,但延长期限不 得超过12个月。员工在处分期限内发生新的违规问题的,予以解除 劳动合同。
第二章分 则
第五节 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总行各部门、各支行负责 人,各业务经营和管理部门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三十条 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擅自越权制定、修改本行规章制 度及操作规程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各支行负责人对监管规定和上级制定的规章制度 拖延传达或变相抵制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 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二条管理人员对上级的决定或指示无故拖延,对上级违 规操作的决定、指示未抵制,或对下级反映的情况未及时解决或答复 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管理人员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决定重大决策、 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问题,拒不执行 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 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本行或部门发生违法违规案件或 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该行或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业务管理部 门负责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因管理不善,导致本行或部门发生重大事故、重大 经济损失,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单笔折合人民币,下同)以上违 法违规案件,或违规经营被外部监管机构罚款50万元以上的,给予 该行或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记过至撤职处分。12 个月内发生3起以上重大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涉案金额100万元以 上违法违规案件或违规经营被外部监管机构罚款50万元以上的,该 行负责人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三十六条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事故是指:
(一) 造成50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二) 造成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违法犯罪案件和盗窃、诈骗、 抢劫案件;
(三) 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或10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各类 安全事故;
(四) 储户挤提或围堵、损毁营业场所,造成辖内业务中断8小 时以上的事件;
(五) 计算机系统网络瘫痪或软硬件系统故障,导致辖内业务中 断
8小时以上的运行事故;
(六) 丢失重要文件、印鉴、印章、密押等,泄露国家秘密和商 业秘密,给本行造成严重损害。
第三十七条因管理不善,导致本行或部门发生特大事故、特大 经济损失,发生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违法违规案件,或违规经营 被外部监管机构罚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该行或部门负责人记大过 至撤职处分。12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特大事故、特大经济损失、涉 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违法违规案件或违规经营被外部监管机构罚款 累计达300万元以上的,该行负责人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三十八条 特大经济损失和特大事故是指:
(一) 造成1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二) 造成1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违法犯罪案件或盗窃、诈 骗、抢
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