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结汇、核销相关流程
一、核销备案登记
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账户外的其他各类外汇账户的;
(4)已经入各类外汇账户后,再从该账户中结汇或划出的;
(5)从境内其他单位或从同一单位其他外汇账户划转来的外汇。
3、银行出具的核销专用联上必须注明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否则,外汇局不得凭以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4、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所对应的核销单编号,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一次出口收汇只能出具一张核销专用联,不得分次出具。对于一次收汇中含预收货款和尾款的,银行需填写尾款所对应的核销单号码,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含预收货款”,待出口单位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补填核销单号码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对于单笔预收货款,银行应当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并确认出口单位有贸易出口(提供核销单号)后,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5、对于在结汇或入账后银行已经出具了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需要调整账户或冲销错账的,银行应当将已经签发的核销专用联收回注销。
6、代理出口项下,若代理方和委托方均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将外汇原币划转委托方时,银行应当将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外汇划转;若代理方没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应当将所收外汇结汇,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
四、出口结汇
1、确定可收汇额度
根据报关单位有关数据和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预收货款数确定。
2、外汇指定银行核查
(1)出纳通知客户付款;
(2)确认收到付款,提供《收款发票清单》或总金额;
(3)匹配相干报关单清单、《收汇证明、冖打印外汇额度;
(4)《收汇证明、冖IC卡、《收款发票清单》送交银行,银行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填写转账通知
五、出口收汇核销
1、外汇局收到出口单位报告的核销凭证(包括电子数据)后,应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及其他相干系统核查出口单位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如提交的核销凭证与海关、银行传送的数据不一致或提交的审核材料不齐全,应退出口单位进行更正。海关、银行在接到出口单位的更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核销凭证或电子数据的核查、修改手续。
2、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应当在相应的核销专用联、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加盖“已核销”印章。
六、逾期未核销监管
1、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办理核销手续的,视为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
2、外汇局对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情况按月进行清理、定期催核,签发“催核通知书”,并向出口单位提供“逾期未核销清单”。
3、出口单位接到外汇局“催核通知书”后,应当对照“逾期未核销清单”进行认真清理,核查、确认数据,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3、出口单位存在如下情况,外汇局核销部门应当按规定移交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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