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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施工企业推荐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
综合实力,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附件 1: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推荐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
综合实力,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激励施
工企业争先进、创一流,规范“全国优秀施工企业”的表彰工作,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
营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应达到。
第三条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每年表彰一次。
第四条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表彰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
理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表彰范围
第五条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
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资质等级的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会
员企业。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六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
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生产经营作风端正,“两个文明”建设工作成绩显
著,重合同,守信誉。近三年内获得过省、部级及行业以上企
业、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奖励。
1第八条 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
平较高,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现代化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各项
经营管理指标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九条 候选企业应在三年内无较大事故(含)以上安全
事故,无重大质量事故及重大社会影响事故。无违法行为。工
程合格率 100%。
第四章 推荐办法
第十条 由地方、部门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推荐
条件和所分配名额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推荐。如地方或部
门未设立协会,可由部门、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推荐。无行业协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中央直属企业,可
由总公司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参加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 ”表彰的候选企
业,要如实撰写 2000 字以内的业绩材料,填写“全国优秀施工
企业候选企业主要经营管理指标统计表 ”和“全国优秀施工企
业候选企业推荐表”。
第十二条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候选企业推荐表,要有企业
注册地税务部门意见(无税务部门意见的企业可附申报当年审
计报告扫描件)和质量确认部门意见,并经地方、部门或上一
级组织同意,加盖公章。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候选企业主要经营
管理指标统计表,需经上级财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签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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