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之法律边界
论消费者权之法律边界
摘要:消费者权的行使可能会损害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权利冲突意味着权利的限制与边界,确立消费者权法律边界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权利冲突理论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过错责任是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经济自由平衡保护的重要机制,特殊消费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时,也应遵循法益衡量规则。
?关键词:消费者权;法律边界;过错责任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DOI:.1001-??
文章编号:1001-2397(2012)04-0108-09
在现代社会,赋权于弱势消费者已成为必然趋势,但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制的;自由是可贵的,但自由有条件又是确定无疑的,任何自由权利都有一个相对的限制,离开了这种限制,基于这一权利的期待利益就不会转化为现实[1]。从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考察,消费者作为经济法主体,消费者权消费者权属于经济法的特异性范畴,区别于民事权利与公民权利。作为组合性权利范畴的消费者权包括10项权利: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反悔权、信用权、方便救济权、受教育权、批评监督权、结社权、参与权。(参见:[J].法学,2008,(8):112.)在本文中,“消费者权”与“消费者权利”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仍然要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从而使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为主要环节的市场经济循环得以可持续进行。作为处于结构上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为了充分实现其生活消费的目的,享有一系列受法律倾斜保护的权利,但任何权利都有其限度,不能无限扩展,以至于妨碍到他人的(经营者)权利、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经营者并不是纯粹的义务主体,他也享有经济自由与财产权利。消费者应当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消费者权的行使应有必要限制,过度维权可能会损害经营者的经营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即使是对于故意欺诈消费者的经营者适用惩罚性赔偿,也应有赔偿限额。本文主要探讨消费者权相对于经营者权利的法律边界如何确定的问题。?
一、权利冲突与消费者权的法律边界
自由与限制的二重奏永远伴随着人类的历史进程,而“法律始终是保护肯定性自由的力量与限制否定性自由的工具”[2]。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有界限。消费者权利的内部法律边界是指消费者相对于义务主体(经营者、政府、社会组织)的权利限度,其基本含义是该权利可以自由行使并受到救济的、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消费者权利的外部边界是指消费者权利与外部其他主体相关权利之间的区分。?
(一)权利冲突及其发生原因?
权利冲突已成为日常社会生活和法律生活中具有广泛性、普遍性的现象。正如卡莱尔所说,“没有人在生活中能不与别人碰撞。他不得不依各种方式奋力挤过人群,冒犯别人的同时也忍受别人的冒犯。”[3]“权利冲突应该是指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所发生的冲突。”[4]人们对权利冲突的本质有不同看法。一般认为,权利总是人的权利,权利观念从它产生之初所要表达的就是人以及人与人的关系。人总是生活在与他人直接的关系中,不能离开他人而独立存在。人又如何能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存在呢?这在于其独立存在的根基,这个根基就是每个人各自的利益,并且这种利益需要合理、时常地得到满足,即“把人与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5]。因此可以说,权利表达的深刻内容就是对人的利益的认可和保护。“我们主要是通过把我们所称的法律权利赋予主张各种利益的人来保障这些利益的。”[6]无论人们对权利有多少种定义与理解,对于“权利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合法利益”这一点,则是基本上达成共识的。因此,权利冲突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利益冲突,是以权利行使冲突表现出来的一种利益冲突,进而权利冲突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利益冲突的原因:第一,权利冲突本质上是由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冲突和社会资源的有限性所决定的;第二,法律的有限性、规则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加大了权利冲突发生的可能性;第三,法律不能通过彻底否定相互冲突的利益中的一方利益的方式来消除利益冲突和权利冲突。?
(二)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经营自由?
消费者一方的权益与可能的加害人(经营者)一方的行为自由之间的矛盾,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先应考虑的一对基本矛盾。这一矛盾在宏观上表现为:不特定的消费者权利保障与不特定的潜在加害人(经营者)行为自由维护之间的冲突;在微观上则表现为:个案中的特定消费者权利保护与特定经营者行为自由维护之间的冲突。消费者权利保障与经营者经营自由是法律上同样重要并需要保护的法益,经营自由就是个体的自由在经济生活中的体现,主要包括职业自由、营业自由和相关的迁徙自由等内容
德国《基本法》第12条第1款所保护的职业自由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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