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
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甲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宗旨: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工作人员。合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商议,按照分红比例各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也可以另行商定双方投资比例和盈余后的分红比例。
第八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入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同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台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台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九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设立期间的事务
1、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办理工商、税务等设立登记手续。
2、在工商登记证手续未办理完毕前,双方同意以甲方在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作为企业的公用账户,企业所有的资金暂存入在该账户;在工商登记证办理好后,再由双方协商决定资金的存储情况及流动状况。
个人账号:
开户行:
合伙企业日常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出售货物,进货、补货;
4兼职会计
5支付合法债务。
6其他:
2、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出售货物,进货、补货;
2、对合伙事业流动资金进行管理
&兼职出纳
4支付合法债务。
5其他:
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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