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董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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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董事会章程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开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方案,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那么
第十九条 学校经费、资产来源:举办者个人出资。
第二十条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学校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开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
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以保证学校稳定健康,举办者不求回报,开展教育事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之前,必须向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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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董事会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事物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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