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凭证、账簿、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资产的处置和债权债务的管理情况;
(四)承包金、租金、利息、土地补偿费等集体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政府拨付及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主要负责人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九条农村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账目、报表、财务会计报告、经济合同、财务收支计划和资产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经县市区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有证据证明的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收集证明材料;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财务资料的,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暂时封存有关资料;
(五)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六)根据需要,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
(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意见的情况。
第十条农村审计机构应当健全审计制度,建立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审计资料。
第十一条审计文书的格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农村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应组成不少于两人的审计组,提出审计方案,经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农村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明确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实施审计时间、审计人员组成及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等有关事项.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要求,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在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证明和证件.
第十五条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当及时完成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审计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复查。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并提交农村审计机构。
第十六条农村审计机构应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并进行审议后,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对应当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处罚的,向其提出处理、处罚的审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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