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卫生规范『授课人』『所在单位』目录『 contents 』 1 1 总则 1-2 1-2 2 2 场所卫生 3-5 3-5 3 3 水质卫生 6-8 6-8 4 4 水质检验 9-12 9-12 5 5 卫生管理 13-20 13-20 6 6 附则 21-22 21-22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优质管道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提高我市优质管道饮用水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建设部《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内从事优质管道饮用水管理和提供优质管道饮用水的供水单位。 123456 3213456 第二章场所卫生第三条选址和竣工验收: (一)制水生产场所应选择在独立固定干燥场所内,有专用通道,具备给排水和电力供应,通风良好,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污染的区域,没有污水管(明管或暗管)经过,并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有关要求。 (二)制水水源应使用市政自来水管网的供水,优质管道饮用水和生活饮用水应以不同的管网供应,并有明显区别标识。 (三)公共饮水点宜设在地面平整、干燥的区域,环境整洁,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污染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使用指引。 (四)新建、改建、扩建优质管道饮用水工程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前,应当根据其选取优质管道饮用水类别和水处理工艺,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水质全项目、特征水质指标、清洗消毒效果等进行综合卫生学评价。 4213456 第四条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设施与布局: (一)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场所应按合理流程设置制水间、蓄水间(区)、加压水泵间(区)(使用重力加压可不设)、检验室、供水管网。管网以立管(主管)按循环方式布局,支管(用户端)按最短距离布局。供水网点数量应与设计的制水能力相匹配。并设置水源水、成品水、末梢点(用户点或公共饮水点)、净水机房内的循环回流点水质检测采样点。 (二)制水间应按原水贮存预处理、过滤、离子交换或反渗透的顺序布局,面积应满足制水工艺的要求,天花、地面、墙壁应使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对人体无害材料,地面有 1—3%的坡度应贴防滑瓷砖,下水道设暗渠,设水封式地漏,吊装紫外线灯(按每立方米不小于 瓦紫外线灯配备),安装排风设施,并设防尘、防鼠、防蝇设施。 (三)消毒间(区)天花、地面、墙壁应使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对人体无害材料,配备独立排风设施(如使用臭氧发生器和二氧化氯发生器应安装排气设施)。 5213456 (续上)第四条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设施与布局: (四)蓄水间(区)天花、地面、墙壁应使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对人体无害材料,地面有 1—3%的坡度应贴防滑瓷砖,下水道设暗渠,设水封式地漏,吊装紫外线灯(按每立方米不小于 瓦紫外线灯配备),安装排风设施,并设防尘、防鼠、防蝇设施;水箱的排污管不得直接与生活废水、中水排放管相接;蓄水罐容积和蓄水间(区)面积应满足用户的最大需求。 (五)更衣室面积不小于 3平方米,内设衣柜、鞋柜、洗手设施。 (六)检验室用房宜与办公等其他功能房分开设置,微生物和理化检验合理分区, 地面应使用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整体无缝隙(不得铺设地毡)、防水防火建筑材料;配备独立空调系统和感应式水龙头洗手设施;面积应满足实际操作需求。 (七)供水管网的室外管网埋设应避免直接穿越污水井、化粪池和公共厕所等污染源,给水管与排污管交叉时,给水管应埋设在排污管上方,垂直净距离不得小于 米,如排污管必须在给水管上方时,给水管应加管套,其长度跟交叉点每侧 3—5 米,给水管与排污管平行铺设时,垂直间距应有 米,水平间距不得小于 米;给水管埋设深度,应在 米以下或采取防冻措施,并设必要的检修阀门。 6213456 第五条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常用制水工艺流程: 流程:预处理—→精滤—→超滤(或反渗透) —→消毒—→净水。预处理组合可采用:( 1)原水为微污染水,硬度和含盐量适中或稍低,采用“活性碳+超滤”;( 2)原水为微污染水,硬度和含盐量偏高,采用“活性碳+纳滤”或“活性碳+反渗透”;( 3)原水有机物污染严重,采用“臭氧氧化+活性炭+反渗透”。 7 第三章水质卫生 312456 第六条水源水应选择市政自来水管网的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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