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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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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89139
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自治区有关供热以及计虽技术的规 范和标准。
涉及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供供热计虽、采暖方式、审查合格的供热 设施施工图和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等资料,经供热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 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 热设施的,应当逐步推行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虽及室温调 控功能的采热系统,实行分户计虽收费,计虽及温控装置费 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并预留安装热H表位置,由供热单位 通过招标程序统一采购、安装,现有采暖房屋也要逐步进行 分户控制、节能改造,所需费用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单位和 热用户按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新建小区庭院热网施工图由开发商组织设计, 供热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庭院热网由供热企业组织施工, 供热单位将庭院热网预留至用户单元门口阀门井处,热网碰 接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第十四条涉及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时,应当包括供热分户控制计虽工程内容,并邀请供热单位 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供热设施是否合格。未经查验或者 经查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供热单位应对一次热网、庭院热网和室内热网及设施, 从规划设计、建设要求方面提出规范合理的节能降耗意见, 合理布局热能,达到合理供热效果。
建设单位在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完整的工程档案。
第十五条新接暖用户按相关规定交纳建设资金。由建设 单位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单位负责热源和外管网(包括小 区庭院热网)建设。建设单位负责室内管网的建设。
新建用户热力站的建设用地及土建 (包括前强电、弱电、
给水、排水)由建设单位提供和实施,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招 投标有关规定负责设备采购及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热力站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由供热单位负责,费用由热 用户承担。
城镇供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所用材料设备,供应商 应到供热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方可参加企业组织的招投标活 动。
第三章供热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设施重点部位划定
安全保护范围,热源或供热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
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在重点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修
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影响供热设
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妨碍供热管网
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公共供热设施
(二) 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液体 和其它有害物质;
(三) 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它供热设施 ;
(四) 擅自并网增容或者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和运行方
式;
(五) 损坏或者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虽仪表及其附件 ;
(六) 其它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或 热源单位等相关单位查询供热设施以及地下管网分布情况。
建设工程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热
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
第二十条供用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 维修、养护和更新,
确保安全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应当按照下列 原则划分:
(一) 从热源单位出口到各热力站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 位和供热单位按照产权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
用;
(二) 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的入户
阀门(包括阀门、热计虽表等)或者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 (单
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的单元或者楼
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承担维修养
护、更新责任,费用支出使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
障资金。由市、旗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更新的供热设施的维
修养护责任由市、旗区人民政府确定 ;
(三)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为分界
点,入户阀门到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
更新责任和费用。尚未实施分户供热 (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
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以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为分
界点,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到室内入口处的共用供热设
施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维修养护、 更新责任和费用;室内的
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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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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