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空调通知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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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迁通知书
住户:
你 ,因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动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该建
对于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或称行政强制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各位阶的法律文件(上自法律下至规章)都有规定,甚至对同一行政决定作出了不同的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比较混乱。
《行政强制法》的正式施行,将统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关系,加强司法机关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及时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极大地提高行政强制的执法水平。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 目前城管执法有关“限期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多依据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因此,《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将使涉及城管执法“限期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受到较大影响。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称“无证”)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 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例,武汉市现行的强制拆除无证违法建设的依据有三个。
一是《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二是《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下称“市政府137号令”)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未按审批规定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查处。”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下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执行市政府137号令第二十三条(无证就拆或强拆)形成的惯例,无证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均由城管执法机关自行决定并组织实施。这种习惯做法虽然不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但符合《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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