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偷渡案件的司法解释
我国法律对偷渡的定义: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隐私出入境,或者在规定的地点用骗取、伪造、涂改的出入境
关于偷渡案件的司法解释
我国法律对偷渡的定义: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隐私出入境,或者在规定的地点用骗取、伪造、涂改的出入境证件及用其他欺瞒手段蒙混过关的行为。
《刑法》第318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逼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殊严峻情节的。
犯罪嫌疑人对被组织人有杀害、损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损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惩罚。
同时《刑法》第321条规定:“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惩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输行为或者运输人数众多的;
(二)所运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平安条件,足以造成严峻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殊严峻情节的。
在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输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逼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惩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输人有杀害、损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损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惩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款规定:“为他人供应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倒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申领出入境证件条件的放宽,发生在边疆地区的非法移民及偷渡活动日益突出,偷渡者利用假结婚、劳务输出、旅游等名义进行偷渡,严峻危害了沿边沿海地区的秩序和平安。鉴于偷渡活动的严峻危害性,它也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继走私军火、毒品、色情行业、赌博之后的第五大国际性犯罪。
偷渡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一方面,偷渡不仅破坏了本国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在偷渡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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