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 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 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 2人以上 200 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 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 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 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七)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并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亿元,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和地震极重灾县不得低于 5000 万元。单一股东出资额不得低于 5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30%。入股股东实行实名制,严禁股东集合自然人资金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要委托一家托管银行,由小额贷款公司、托管银行和市(州)政府签订三方协议,由托管银行监督支付。严禁虚假注资和抽逃资本金。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 2年内不得转让。严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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