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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及土石坝护坡措施
水土保持措施包括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所谓工程措施,主要是以水土保持稳定和截排水的建筑工程防护措施,如:挡墙、拦砂坝、护加固。
挡土墙设计
级别划分
水工挡土墙应根据所属水工建筑物的设计级别,按挡土墙的作用和重要性划分级别,其级别应按表3-1确定。
表3-1 水工挡土墙级别划分
所属水工建筑物级别
永久挡土墙级别
临时挡土墙级别
主要部位挡土墙
次要部位挡土墙
1
1
3
4
2
2
3
4
3
3
4
5
4
4
5
5
5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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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主要部位挡土墙是指处于水工建筑物防渗段围的岸墙、翼墙,以及一旦失事将直接危急所属水工建筑物的平安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挡土墙;
2、次要部位挡土墙是指失事后不直接危及水工建筑物平安或对工程效益影响不大并易于修复的挡土墙。
所属建筑物的级别可分别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SL482-2021〕、"堤防工程设计规"〔GB50286-98〕、"泵站设计规"〔GB/T 50265-97)和现行的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SL 252-2000〕、"水闸设计规"〔SL 265-2001〕、"溢洪道设计规"〔SL 253-2000〕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城市防洪工程中水工挡土墙的级别,应按现行的行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GB/T 50805-2021〕的规定确定。
对于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其临时性挡土墙的级别,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规模、作用及重要性研究确定,但其最高级别不应高于或等同于被保护的对象的级别。
位于防洪〔挡潮〕堤上具有直接防洪〔挡潮〕的作用的水工挡土墙,其级别不应低于所属防洪〔挡潮〕堤的级别。
对失事后直接危机所属水工建筑物平安,或采用实践经历较少的新型构造的2~5级永久性挡土墙,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提高一级设计;对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或影响较小的1~4级永久性挡土墙,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降低一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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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标准
永久性水工挡土墙的防洪标准应与所属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一致。所属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现行的国家标准现行的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GB50288-99、GB50286-98、GB/T 50265-97和现行的水利行业标准SL252-2000、SL265-2001、SL253-2000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城市防洪工程中永久性水工挡土墙的防洪标准,应按现行的行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GB/T 50805-2021〕的规定确定。
临时性水工挡土墙的洪水标准应根据水文、气象等条件,结合当地的工程经历按表规定幅度合理选定。对失事后果严重的重要工程,应考虑遭遇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
临时性水工挡土墙洪水标准
临时性挡土墙
4
5
洪水重现期〔a〕
10~5
5~3
对于特别重要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临时性挡土墙,其洪水标准应作专门研究。
不允许漫顶的水工挡土墙墙前有挡水或泄水要求时,墙顶的平安加高值不应小于下表规定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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