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结汇单据时间的确定
邓小琼 摘 要: 本文以科学的方法确定出口结汇单据时间,并结合国贸的出口程序对出口结汇单据时间进行系统分析,旨在加深学习者对出口结汇单据时间的理解,提高出口结汇单据的质量,这对参加全国统一国际单证员考试的考、怎样确定单据时间。
各种出口结汇单据的日期有的早,有的迟,还可以是同一天。那单据日期怎么确定呢?简单地说,第一,确定提单日期,提单日期是确定其他所有单据日期的关键;第二,确定商业发票的日期。商业发票的日期是所有结汇单据日期中最早的日期,后边紧跟着装箱单,最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第三,产地证、检验证书、保险单和船公司证明的日期在商业发票日期和提单日期之间;第四,装船通知、受益人证明和汇票的日期不能早于提单日期,也就是说要等于或迟于提单日期。所以提单日期很重要,以它为参照时间,什么单据日期都不能迟于它,什么单据日期都不能早于它,一旦提单日期确定,其他相应单据的时间范围就确定了。根据这个顺序,六种单据的日期就可以排出来了:商业发票――装箱单――产地证、保险单(日期不分先后)――提单――汇票。这种方法也适合托收和汇付结算方式下的单据日期的确定。但这是一个主要轮廓,还不够充分,对于常用的单据时间,更具体地说要做到:
(1)发票日期应在各种单据日期之首,最早不能早于信用证的开证日期。
(2)提单日期要在L/C规定的装运期之内,但不能早于商业发票日期。
(3)装箱单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最好就等于发票日期,最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
(4)产地证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最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
(5)保险单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最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一般在提单日期之前的3天之内比较好。
(6)商检证书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最迟不能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早于提单日期,要看具体的货物来定,尤其是鲜货、容易变质的商品,要与提单日期靠近些,甚至是与提单日期同一天。
(7)船公司证明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最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与提单日期越近越好。
(8)受益人证明日期:不能早于提单日期,再晚也不能晚于L/C规定的交单期限,最好在提单日期之后3天内。
(9)装船通知日期:不能早于提单日期,最好是与装船日期相同(对于CFR术语,一定要与提单日期相同)或之后的3天内,最迟也不能迟于交单期限。
(10)汇票日期不能早于提单日期,但最迟不能迟于L/C规定的交单期,最好在提单日期之后3天内。
这样的规定是由实际工作中国际贸易的出口物流程度决定的。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建立贸易关系,再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享受自己的权利,从而达到贸易的目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在信用证结算中,卖方即出口双方既要按时交货,又要按时提交符合L/C要求的单据才能取得货款,否则银行有权拒绝付款,而所提交的单据就是出口方或相关部门在交货之前或交货过程中缮制出来的。
出口方交货交单的程序是:根据合同备货――按时收到信用证、审证――按时订船――发货――装船――在交单期内交单。由此很明显地看到,先发货后装船,出口方发货时出示商业发票,货物装船时由船公司出示提单,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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