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送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问答
一、设立播送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答:国家对设立播送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播送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凡设立播送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播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省级播送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国家播送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播送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播送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送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答:已经取得〈〈播送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白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播送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播送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
〈〈播送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播送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七、哪些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答:(一)持有〈〈播送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二)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播送电视台、播送影视集团);
(三)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
上述机构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后,可以制作电视剧,其他机构均不得制作电视剧。
八、电视剧制作许可有哪几种?有什么区别吗?
答: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两种,由国家播送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九、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时,应当向播送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三)国家播送电影电视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国家播送电影电视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播送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七)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播送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国家播送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播送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播送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播送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的一周内应将核发情况报国家播送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在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H^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电视剧制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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