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条例学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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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天工天津钢管工程工程部《
安全生产条例学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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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天工天津钢管工程工程部《安全生产条例》学习总结
《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年7月22日通过,自201*年9月1日起施行。今后,本市企业员工有了安全生产“护身符”。《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职工在生产中享有安全待遇保障权、安全风险知情权、劳动防护权、安全训练权、职业安康检查权、安全建议权、违章拒绝权、紧急避险权、经济保障权等10项权利。
《条例》共六章七十七条,第一章为总则,其次章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为监视治理,第四章为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为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条例》进一步标准了企业培训行为,详细规定企业要对员工进展4类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其从业人员进展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展岗前培训;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展特地培训;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展复工培训。每年至少进展一次全员安全生产训练。
《条例》还规定,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实行防护措施,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展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至少进展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经检测、评价不符合职业安康标准的,必需准时实行治理措施。《条例》还规定特别性质的企业要对重大危急源每年进展至少一次安全演练从事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挂作业的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作业人员经特地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谎报、瞒报、破坏现场致事故无法查明,可认定为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谎报、瞒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经过、缘由和责任无法查明的状况,可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收理。《条例》目的在于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削减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进展。《条例》是适应当前随着经济建立的快速进展,我市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由于不具备根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安全治理松弛,安全投入严峻缺乏,安全性能下降,缺乏强有力的监管网络和手段,又缺乏相应的法律标准约束。由于诸多方面的缘由,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增多,给经济进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的责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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