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来源:中国人民政府网时间: 2011-9-11 21:31:37 国发〔 2011 〕 26号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 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二) 主要目标。到 2015 年, 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 吨标准煤(按 2005 年价格计算),比 2010 年的 吨标准煤下降 16% ,比 2005 年的 吨标准煤下降 32% ;“十二五”期间, 实现节约能源 亿吨标准煤。 2015 年, 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 万吨、 万吨,比 2010 年的 万吨、 万吨分别下降 8% ; 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 万吨、 2046. 2 万吨,比 2010 年的 万吨、 万吨分别下降 10%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国家产业布局等因素, 将全国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地区、各行业。各地区要将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 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 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 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 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 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 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 继续做好全国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五) 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 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 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省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 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六) 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 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抓紧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 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央财政统筹支持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 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 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 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 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八) 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 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 提高产业集中度。(九) 调整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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