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关系也像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内容、客体三大要素构成。合同主体——指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与所订合同相适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了解对方是否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受委托以及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等。?但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课前案例: 2004 年5月16日,某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甲)向某大学(下称乙)发出一份愿意向乙出售 1000 套单价为 100 元的英语学习耳机的要约,要求乙收到要约后在 15天内答复。乙于 2004 年5月20日收到要约并答复同意以对方要约的条件购买这批耳机,但要求对方在耳机上加上音量调节器并于 2004 年8月25日前交货。甲公司对此要求没有表示意见,并于 2004 年7月15日交货,货到后,乙开箱检验,发现耳机上并未装上音量调节器,因此拒收货物。甲公司认为乙拒收货物构成违约,要求乙负违约责任。问: 乙拒收货物构成违约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了解合同的订立程序。电子有限公司(甲) (要约人) 高校(乙) (受要约人) 收到要约后同意要约内容, 收到要约后同意要约内容, 但要求加上音量调节器但要求加上音量调节器该答复是承诺吗? 不是承诺, 是新要约原因:答复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依法应视为新要约法律效果:新要约须原要约人甲接受后, 合同才能成立甲对新要约未答复因而合同不成立分析要点:乙(大学)拒收理由成立。因为该合同还未成立,乙不存在依合同规定履行接受货物的义务。理由是:合同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在本案中只有要约没有承诺,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答复甲时并未完全接受该要约内容而是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即要求加装音量调节器),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乙的答复不构成承诺而应视为新要约,该新要约必须甲完全接受,合同才能成立。现在甲对此未作答复,可视为拒绝接受乙的新要约,因此从这一层面看合同并未成立。但甲在合同并未成立的情况下已交付货物,该货物买卖合同能否成立与生效?现在我们必须以民法与合同法中合同成立的推定理论进行分析,确定甲乙之间的耳机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如甲的履行完全符合乙在新要约中规定的内容,即可认定甲的交货是以履行合同的行为作出承诺,合同成立,乙应当接受甲的履行而接收货物。但现在甲交付的货物并未按照乙的要求加装音量调节器,因此,不能构成以行为作出承诺,所以合同不能成立,乙不负有接收货物的义务,有权拒收货物。合同的订立(一)何谓“合同的订立”? ?即指各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一、概述(二)当事人的缔约资格? 。? 。? 。(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和工作成果(3 )数量——指标的的数量,是以计量单位和数字来衡量的标的的尺度。(4 )质量——质量是标的的具体特征,是用来衡量标的优劣的尺度,它是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1. 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 (5 )价款或报酬——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表现。(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的期限——指合同中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它是衡量合同能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地点——指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它关系到合同履行费用、风险的承担,有时还是确定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也是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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